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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牌委托代理人转包发包工程 诈骗26万元领刑10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6日10:30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卢荻 通讯员刘昀)外地来邕无业人员冯仁华假冒一建设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并伪造该公司合同专用章,与他人签订工程转包、分包合同,借此骗取受害者26.6万元。一审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冯仁华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冯仁华不服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重审。

  2002年9月至2003年8月间,贵港市无业人员冯仁华假冒“广州广南建设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并伪造该公司合同专用章,分别与林某、广西××置业建设有限公司、广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和个人签订了多项工程的转包、分包合同,并以此收取受害人合同信誉金共计26.6万元。

  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于2005年8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冯仁华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冯仁华以其收取的工程信誉金全部交给了工程的发包方,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为由,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重审后认为,冯仁华在没有取得相关工程承包权的情况下,假冒“广州广南建设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并使用伪造的合同专用章,与受害者签订了工程转包、分包合同,并借此骗取受害人的所谓工程信誉金26.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对于冯仁华辩称所收取的工程信誉金全部交给了工程的发包方,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认为,冯仁华所收取的钱财是否交给所谓的工程发包方,不能掩盖冯仁华虚构事实,冒用他人名义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的事实存在,故其无罪辩解不成立,不予支持。编辑:杨东作者:卢荻 刘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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