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修路工程受贿 一科长收受包工头贿赂44万领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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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6日11:06 广西新闻网 |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柳州讯(记者何继权 通讯员吴汉君)原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局经营科科长杨亮球,利用负责管理修路工程之便,收受包工头贿赂44万元,近日被柳州铁路运输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杨原任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局经营科科长和广西高速公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部部长。2001年6月,他向分管领导推荐包工头林某的施工队伍,将河池(水任)至南宁高速公路 10号合同段300万元工程量的土石方工程交给林某施工。为此,林某按工程量的3%两次向杨支付“好处费”,共计9万元。后来,此工程又增加工程量,杨依然交给林某施工,林某又向其支付了5万元表示“感谢”。有了这样的“合作”关系,2003年2月,杨将河池五圩至九圩二级公路改造工程8号合同段的土石方工程交给林某施工。同年12月,林某通过亲戚把20万元直接送到杨亮球家中。另外,2002年7月,杨利用自己分包工程之便,将大化至马山二级公路一合同段交给邹某施工,次年9月邹在杨的住处向其支付了10万元“好处费”。 今年6月,杨亮球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柳州铁路运输分院传唤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退还赃款。柳铁运输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杨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但因有立功表现,并积极退赃,对其从轻处罚。鉴于其受贿数额高达44万元,对其减轻处罚幅度不宜过大。杨被判刑后,因其患有严重疾病,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编辑:杨东作者:何继权 吴汉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