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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县法院为农民追回96万元赔偿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6日11:20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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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6月至7月间,我县及周边河间、沧县等邻县的972户农民,先后在当地农业生产资料部门购买了由湖北沙隆达蕲春有限公司生产的3%克百威.马颗粒剂,用于防治玉米螟虫。玉米施药后,着药叶片分别出现灼烧状、心叶干枯、生长发育缓慢等严重药害症状。受县农业局委托,经市农业局组织植保、种子等7名专家鉴定,认定此症状与施用3%克百威.马颗粒剂农药有关。致使施用药物的2530多亩玉米大面积减产,甚至绝收,给广大农户造成经济损失近百万元。广大受害农民要求厂方赔偿损失,但厂方拒不承担责任。2005年9月份,972户农民一纸诉状将厂方告上法庭。

  县法院受理这一集团诉讼案后,院党组高度重视,采取了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三优”办案原则,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全力投入到办案工作中来。县法院的干警们六下湖北调查取证、查询帐户、冻结存款;为解决审理工作中的技术难题,他们认真学习和研究有关农药登记制度等方面的知识及法规,准确适用法律,为此案的成功审判提供了可靠依据;他们对被告公司的银行存款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将100万元存款扣划至县法院,为此案最后顺利执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最后,经开庭审理表明,被告沙隆达蕲春有限公司所产农药,国家批准其使用的农作物为水稻,防治对象为飞虱,而被告随产品附送的指导用药材料中,违反了国家批准的使用范围,擅自将该农药扩大使用到玉米上,防治对象也变为玉米螟虫,而且被告为追求经济利益,将该农药销往原告所在沧州等地区,给广大农户造成巨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3%克百威.马颗粒剂的合格证是由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故该公司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县法院于2006年2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湖北沙隆达蕲春有限公司赔偿972户农民各项损失共计962861元,被告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判决后,二被告表示不服,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6月16日,市中院二审终结,认为此案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沧州市中院终审判决下达后,县法院党组立即组织力量赴湖北强制执行,由于事前准备充分,加之讲究策略,执法人员仅用两天时间就将判决的赔偿款全部强制扣划到位。7月7日上午,县法院隆重举行现场发放执行款大会,张炳栋等100名农民代表我县及周边河间、沧县、黄骅、大城、静海等6县(市)的972户农民从法官手里接过96万元农药赔偿款。随后,马吉校等5名农民代表把写有“廉洁公正、心系百姓”、“神速办案、精诚为民”等内容的5面锦旗送到了院领导及办案庭长手中。至此,一起备受社会关注的972户农民状告湖北沙隆达蕲春有限公司“克百威”劣质农药坑农案,经过历时八个月的审理、执行,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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