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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自查自纠恐难清除商业贿赂滋生土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6日18:00 光明网
敖良飞

  武汉市召开全市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会议,该市从今年1至9月执法执纪机关共立案查处商业贿赂案件238件,涉案金额4213万元。并称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是加大自查自纠力度。(长江商报11月1日)

  单看其前段时间的治理效果和治理力度确实是可圈可点的。不过有一点疑问,238件商业贿赂案中有多少是通过自查自纠处理的呢?尽管报道没有说明,但结合报道中的“法院

、检察、公安、工商和纪检监察机关加大办案力度,今年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238件”不难想象,自查自纠在其中占的比例并不大。事实上,我们也可以看到武汉的自查自纠并不能够从根本上清除商业贿赂的滋生土壤。

  自查自纠,即政府命令各相关的部门和企业自己检查自己的行为。说白了,就是要相关部门和企业积极主动的说明自己的错误并改正。问题就出来了。如果是一般的错误,比如说错话写错字那倒好办,关键是这样的错误是商业贿赂,是一种违法犯罪的错误。要改正的话首先责任人必须承担严肃的法律责任。那么又有哪家单位和企业愿意“自报家丑”呢?可是又有“对于主动说明情况的,积极整改纠正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于拒不自查自纠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的说法,仔细体味不难读出其中政策的无力,因为偏偏就有人是愿意“自报家丑”了的,而且报的还很幽默。有报道某医院要自查回扣,硬性规定科室医生按定额上缴经费,不管收还没收。

  本来,商业贿赂在企业和单位之间进行就有一定的隐蔽性和广泛性。单单因为承认错误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就对其犯罪的事实从轻处理或既往不咎吗?显然是不合法合理的。再或者部分责任单位乘机钻空子避重就轻,大走形式,逃避打击。那么反而这部分单位会更加隐蔽,其潜在危害反而更大。如此以来,措施不仅不能够打击犯罪,反而启发了违法者“需要注意当前的行为,要开始小心了”。

  所以,真正切实的自查自纠无异于自己给自己戴手铐或者是自己打自己的嘴巴。给自己戴手铐者估计很少,毕竟政府会很生气,后果会很严重;自己打自己嘴巴的应该不少,只是脸上难受点,可是政府反倒会高兴,能够换来“和平”,至于再改,怎么改?改好还是改坏?改的更隐蔽?那又是一番情景。

  自查自纠难以从根本清除商业贿赂的滋生土壤,甚至可能出现相反作用的时候,我们应该怎么做呢?我想首先是要充分发挥法律的打击力和威慑力,。其次是要发动广大的人民来监督,因为“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再次要加强人民尤其是党员的思想教育,提高认识也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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