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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争抢侄子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14:13 大众网-农村大众

  本报无棣讯(通讯员姜守华战敏)丈夫因交通事故死亡后,李某和儿子傅远一直在娘家生活。婆家由于受封建思想影响,为了传宗接代,偷偷将孩子抢走。李某为此将抢走儿子的小叔子傅乙告上法庭。近日,无棣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傅乙停止侵害,将傅远送回。

  李某与傅甲于1995年结婚,1997年生下儿子傅远。1998年9月25日,傅甲因交通事故死亡,李某便带着儿子回娘家居住。2001年8月,傅乙将傅远强行接走。经他人帮助做工作

,李某与婆家达成协议:等孩子大了再让孩子“认祖归宗”。之后,李某将孩子接回。2006年6月,傅乙以孩子已大,已经可以自己照顾自己为由,再次将孩子强行接走藏匿,并不准许李某看望孩子。为此,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行使对孩子的监护权。

  无棣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监护权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权利或资格。监护权是基于亲权而产生的一种权利,监护职责是依附于监护权所产生的一种权力,其目的是维护未成年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实质是一种义务。监护人的设立,是由法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二是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姐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本案中,李某的丈夫已经死亡,李某系傅远的生母,而且有监护能力,因而李某是傅远理所当然的监护人。傅乙抢走侄子傅远,于法无据,应将孩子交由原告抚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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