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代购构成隐名代理替还欠款有权追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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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14:13 大众网-农村大众 |
本报沂源讯(通讯员郭娟绒窦唯)10月26日,沂源县法院审结了一起“赊销”苹果的案中案,依法判决委托赊销人张某应偿还被委托人王某购销苹果的垫付款及相应的经济损失。 9月正是苹果销售时节,张某想在苹果产区西里五沟村收购苹果,由于是外地人对这里的情况不熟,于是张某便委托王某代为收购。收购过程中,果农对王与张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并不明确,于是他们根据当地的交易习惯(外地人或外村人来本村收购苹果时,果农会 担心赊销后找不到收购人,所以收购人一般会找一个本村人做“代收人”,此“代收人”帮助联系果农,检验苹果品质,记录账目,一般情况下也会收取一定报酬)向王某赊销了21084元的苹果。后张某不履行付款义务,部分果农选择向王某索要苹果款,王某为此垫付了部分苹果款,共计4700元,其它果农则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偿还余款,为此王某又垫付16384元苹果款和1255元诉讼费用。果农诉王某的案件一结束,王某一纸诉状又将张某诉诸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果农在出售苹果时不知道王与张的关系,本案构成隐名代理,所以果农可选择向受托人王某或委托人张某主张权利。由于果农已选择要求受托人王某支付苹果款,因此王某可要求委托人张某返还垫付费用及利息21084元,赔偿因垫付费用所受的损失125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