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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签了字事后反悔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14:13 大众网-农村大众

  本报莒南讯(通讯员邹旭汝华)因相邻关系纠纷,在人民调解的主持下已达成调解协议,事后又反悔,并起诉到法院。11月1日,莒南县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依法驳回杨某要求石某让出其侵占的30厘米宅基地的诉讼请求。

  杨某是莒南县相沟乡石家崖村农民,与石某是东西邻居,杨某居西,石某居东。石某于1993年4月建房,1998年杨某之兄在位于石某住房西申请宅基地一处。今年春天,杨某欲

在此宅基地建房屋,并欲加宽加高,因与石某搭山,石某不同意。5月1日,经莒南县相沟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杨某、石某双方自愿达成石某同意杨某的房屋加宽加高,杨某自立山墙,并保证将高出石某山墙部分处理好防水,不渗漏,高出部分不超过20厘米,任何一方违约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的调解协议,双方签字后履行。5月18日,杨某建房后,却对协议反悔,将石某告上法庭,要求石某让出其侵占的30厘米宅基地,并赔偿损失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建房时双方发生争议,经人民调解主持调解,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协议,原被告双方应按协议认真履行,法院应依法支持原人民调解协议。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

  (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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