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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建自贸区应求同存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14:14 世界新闻报

  刘军红

  最近,日本新首相安倍晋三表示,愿将构建中日“全面经济合作协定”(EPA)纳入战略议程。对此,我外交部发言人给予积极回应,表示中日构建“自由贸易区”(FTA)符合共同战略利益,愿就此展开政府间研讨。

  10月8日,安倍访华,中日发表联合新闻公报,提出努力构建“战略互惠关系”。这为今后的中日关系平稳发展,找到了合理且现实的方向。在此,构建中日“自由贸易区”堪称一种制度性保证。

  但中日两国的地区战略,存在着现实的“异”与“同”。如何求同存异,构筑共同利益,应是两国展开研究的出发点。

  一般来讲,FTA包括两个概念:一是“自由贸易区”,指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建立的“封闭”的自由贸易区域。二是“自由贸易协定”,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和地区间达成的“关于贸易自由化的规定”。

  迄今,围绕FTA,世界上存在着“理论上的FTA”、“WTO框架下的FTA”,以及“实践中的FTA”等三种不同形式。而这三种形式又有一个共同点,即通过降低、消除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实现贸易成本和风险的最小化。然而从现实看,日本迄今提出的所谓“全面经济合作协定”,与上述三种形式的FTA尚有很大的不同。

  首先,日本的EPA虽然强调包括FTA的内容,但实践中,日本放在“FTA筐里的鸡蛋数量”,明显少于WTO规定的额度。根据WTO的相关规定,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就FTA进行谈判时,必须将全部贸易领域纳入FTA(一般认可的额度为90%以上),而发展中国家则可根据发展阶段的需要有所保留。而现实是,在日本迄今达成的EPA中,日本的农林牧副渔、医疗卫生等产品,不是未放入筐内,就是有所保留。

  其次,日本主张的EPA扩大了FTA概念,即,将投资规则、金融资本市场制度,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标准等日本具有绝对优势的领域纳入谈判。其目的在于突出优势,实现制度“统合”,即日本提出的“政策、法律制度”的相通相容,这也是日本学者提出的实现亚洲“日本化”的核心手段。

  而迄今,我国展开的FTA谈判和实践,是以WTO框架下的FTA为依据,以降低、消除关税及非关税壁垒为主要目的。我国尚未主张建立“地区制度一体化”。

  在此,如何协调中日两国的地区合作战略,找到适应两国经济发展现状的方式,将成为展开“战略互惠关系”的共同外交课题。(作者为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学者)

  来源:国际在线-世界新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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