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陈水扁怎有资格喊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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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14:46 中国台湾网 |
台湾《联合报》黑白集今天文章说,陈水扁自己订下了“一审定罪才辞职”的标准,让不少人忽然“同情”起龚照胜、林忠正等人。龚照胜涉案,以被告身份已经开过庭,至今限制住居。林忠正还没被起诉,但已遭收押。甚至于,小小公务员如“境管局”的李若玲,因包庇人蛇事件,被检方依涉嫌贪污重罪及有串证之虞,亦声请收押禁见。他们的共同命运是遭到停职,有些人甚且连起诉都还未被起诉。 昨日“立法院”里闹哄哄,“立委”都在质询:若比照陈水扁“一审定罪才辞职”的标准,这些人如今是否应复职? 龚、林等人既不是“元首”,当然不必妄想享受陈水扁的“豁免”待遇。但话说回来,如果真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则难道不该是扁、珍二人比照龚、林模式:陈水扁不该停职吗?吴淑珍不该收押禁见吗? 文章表示,陈水扁在全台民众之前都敢侃侃而谈,强辩清白;则同为贪污共犯的夫妻之间,怎么可能没有串证之虞?又有些情节既已被陈水扁宣称为“不能讲就是不能讲”,不等于是预留了多少湮灭证据的空间? 人称陈水扁现在是“被告、‘元首’、陈律师”的“三位一体”;实则扁珍夫妇现在也是“贪污重罪、串证之虞、湮灭证据之虞”的三位一体。任何其他民众,在此同样条件下,有可能不被羁押禁见吗? 陈水扁只谈自己身负多少委屈,多少痛苦,多少义务,多少“‘总统’责任与台湾利益的冲突”;老百姓却只看到,陈水扁享受了多少特权,多少优遇,多少“豁免”,多少“‘总统’大权与司法正义的冲突”。陈水扁怎有资格喊冤? (编辑:方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