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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冤案的悲剧为何总是如此惊人相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17:00 国际在线

  作者:洪巧俊

  安徽省政法机关梳理出一起案件:背负“杀人奸尸”恶名的“凶犯”赵新建在被关押8年后,因“真凶归案”而得以释放。真凶李某某原本在案发后就被警方传唤,并提取了毛发,后送公安部检测,其血型与现场遗留的毛发一致,可李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后脱逃,赵新建便变成了杀人犯,两次被判死刑,最后改判死缓。(2006年11月7日《新京报》)

  这样的报道看多了,便发现这样的冤案不仅多,而且却是惊人的相似。职业:农民;罪名:杀人;被判刑类:死刑;转机:铁案不铁,案件由于“真凶归案”或者“死者复活”而推翻;结果:错案;最后:受害人得不到赔偿,徘徊在罪与非罪的边缘上。

  对于赵建新来说,1998年8月7日是他噩梦的到来。这一天的凌晨,亳州市谯城区华佗镇邢庄村一17岁少女被杀害,凶案现场因有该庄村民赵新建衣物、拖鞋等。于是他两次被判死刑,所幸的是他没有被枪毙。直到杀人真凶被捕,赵新建才得以释放。这个19岁的年轻小伙子,就这样在牢狱里度过了漫长的三千多个日日夜夜,把最美的青春时光留在了大墙内,精神和肉体都受到了极大伤害。当他回家时,看到的却是一贫如洗的家,低矮的房屋因无钱修缮,遇到下雨还漏雨。面对和自己年龄相仿的同伴出外打工,回家建了新房娶了媳妇,过上了幸福美满的生活,而他因为错抓,却一无所以,他感到了绝望。本来他可以获取赔偿,但此事至今还是那么渺茫。赵建新悲凉地说:“我被放出来后,根本没有人理我了,更没有什么赔偿的事,难道无罪关我8年就这么算了?我背负的“杀人奸尸”罪名谁给挽回名誉?”

  由赵建新我想起了孙志平、黄爱斌,他们都是“杀人犯”,他们都把最美好的青春时光荒废在在铁窗生涯中。23年前,李志平这位无辜的青年农民被抓,被保定市中级法院两次判处死刑后,河北省高级法院两次发回重审,并将案件定为错案。然而就是这样的错案却23年未雪,媒体把该案称为定州“马拉松冤案”。(2006年6月24日《民主与法制时报》)冤案带来的悲剧是其父受惊吓卧床不起,不久就死了;其母也生病住院,家破人亡。这和震惊全国的“杀妻”冤案当事人佘祥林是多么的惊人相似啊!

  惊人相似的还有高院的发回重审。在佘案中,高院两次采取了发回重审。而李志平案也是高院两次发回重审。但赵建新案,安徽省高院却是三次发回重审。惊人相似的发回重审,都是在滥用发回重审权。在这里我有必要重复我的这句话:“中国的审判体制决定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负有监督职责,对此上级法院应责无旁贷。既然是错案,作为上级领导单位的高院只是发回重审,并没有督查纠错,以致受害人进一步蒙冤,丧失了其应有的监督价值。”

  更惊人的相似是他们虽然被判无罪释放,但都没有及时地得到赔偿,佘祥林、孙志平、赵建新、黄爱斌四人当中,除佘祥林在媒体的“穷追猛打”,引起高层关注后得到赔偿外,其余的三位至今还没有得赔偿。孙志平、赵建新、黄爱斌在经历了指为凶手——判处死刑——发回重审——重获自由,这一连串心惊胆战、跌宕起伏的人生变故后,他们痛苦地发现,他无法回到正常的生活轨道上。而更为痛苦的是他们在同村人的眼中,依旧是个“有问题的人”,是“放出来的杀人犯”。抓他们、判他们、放他们的公检法机关,至今也没有给他们出具一份结论性法律文书,他们至今还徘徊在罪与非罪的边缘上,他们由于背负着“杀人犯”的名声,找对象也屡屡受挫……

  我在李志平案的评论中曾如此写道:李志平“马拉松冤案”是一个携带病毒的符号,不要说放在现代政治理念面前,就是古代政治中,也绝对是一件恶事。从新闻所披露李志平的漫漫申冤不断长路来看,李志平的冤枉竟然达23年之久,再次证明了冤案能够发生与不能及早得到纠正不是一种偶然,而是一种必然性。 但无论如何,冤案23年未雪,在他的内心深处将永远是一种痛苦甚至是侮辱一生的煎熬。同样,李志平的悲剧,也将是人们心头难以抹去的悲痛。

  冤案惊人相似的过程毕竟已成过去,我们希望的是这些蒙冤的苦难人能有一个好的未来,一个好的归宿,然而,这只是我天真的想法。赵建新、孙志平、黄爱斌们仍在苦难中熬煎,他们释放后的遭遇却又是那样的惊人相似:拿不到司法部门出具一份结论性法律文书,得不到赔偿,仍在罪与非罪的边缘上痛不欲生。这种惊人相似的背景,却是一种冷漠,无良,也是在蒙冤者累累的伤口上抹把盐,更是在亵渎法律的正义和威严。

  安徽省亳州市公安局长说,执法当中的一个错误,对当事人、当事人的家庭却是灾难性的。但我要说的是,面对错案不纠,不给蒙冤者彻底地平反昭雪,让蒙冤者仍在罪与非罪的边缘上痛不欲生,不能自拔,更是一种灾难,其影响比办错案更为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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