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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谐社会 听基层声音——法制工作者如是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8日05:02 大河网-河南日报

  法官:

  既要当裁判员更应做调解员

  搞好法制建设,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从维护民主法制、公平正义、减少不和谐因素的角度看,我们这些身为法官的同志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

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尤其是在众多民事案件的办理中,法官要面临多重利益冲突和矛盾选择。面对双方当事人激烈的对抗情绪,依法裁判、尽力调解、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应是法官肩负的重要社会责任。

  2005年8月,滑县一初中学生张小龙(化名)在途经中铁二十五局一公司阿深高速安阳段某项目部施工队门前时,受施工队狼狗惊吓致精神障碍,先后被送到滑县人民医院、省人民医院、新乡精神病医院治疗,花费近2万元。施工队在支付张小龙医疗费1000多元后,拒不支付。此后,张小龙父母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皆因请求数额过高行政处理未果。张小龙父母遂一纸诉状将中铁二十五局一公司、阿深高速安阳段某项目部及施工队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近10万元。

  考虑到原告急需医疗费,如果简单按法律下判,必然有一方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之后又要涉及执行,对原告不利。经征得双方同意后,我们多次组织调解,但皆因原告要求过高未达成协议。于是,法律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万多元。法院宣判后,张小龙父母认为赔偿数额太少,遂提出上诉。被告认为原告监护人“敲竹杠”,抱着拖延诉讼、工程竣工后一走了之的心态,也提起上诉。

  按说,双方当事人都上诉了,从法律程序上讲,案件到此算是审结了。然而,一想到案子虽然审结了,但双方的矛盾并未化解,问题仍未解决,我们又总觉得好像还缺点什么没有做。双方上诉后第二天,单位组织观看电影《真水无香》,我们被电影中宋鱼水法官的事迹感动了。“一个坏的调解,也比一个好的判决好。”宋鱼水法官如是说。这句话引起了我们的深思:难道法官只是一个居中的裁判者?不是。法官不仅是当事人纠纷的裁判者,还应做社会矛盾的化解者,更应做和谐社会的构建者。对于案件应做到案结事了,而不能一判了之。

  此后几天,我们认真分析双方当事人心态,3次召集双方心平气和地坐下来,释之以法,晓之以理,融法于情理之中,对他们进行耐心调解,最终双方握手言和,都撤回了上诉,被告也主动履行了判决。从这一案例中我们得到启示,今年以来法院多次召开调解工作经验座谈会,通过推行判后答疑、温情审判等,让和谐理念贯穿于司法实践中,民事案件调撤率达到了70%。⑩7

  滑县人民法院胡继先赵军立

  民警:

  维护社会和谐警务应下基层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是多方面的。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是整个社会和谐的保障。在这方面,我觉得,民警深入基层、扎根基层意义重大。

  最近,公安部下发《关于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的决定》,充分表明警务下基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部分。是警务工作者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立足人民群众,创建和谐生活的伟大实践。这对创造一个良好稳定的基层治安环境,促进我们的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没有基层的和谐,就没有整个社会大家庭的和谐。大家知道,数以万计的社区和村庄,是构成社会大家庭的重要细胞,也是社会的重要基层单位。大家的生活、工作都离不开这些基层单位。所以,实施警务下基层战略,不能只有激情,流于形式,搞一阵风。而是需要我们下到基层的干警,人人都扑下身子,要有立足本质,乐于奉献,踏实肯干的精神。

  大量警务工作者下基层,要一沉到底。目前,大部分社区、村庄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都相对较差,如果我们的广大民警没有吃苦耐劳和无私奉献的精神,是沉不下去的,最后也不会真正受到基层群众欢迎。

  警务人员来到基层,要立足本职,扎扎实实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同时,要在为民服务的同时,及时搜集基层的各类治安信息,为建立完善的基层治安防控体系提供可靠依据。只有这样,构建安全、稳定、和谐、美好社会的伟大目标,才能得以尽快实现!⑩7

  新乡市公安局董丽

  律师:

  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公平

  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律师是法律服务工作者,多年的从业实践,使我深深地感到:律师依法参与诉讼或仲裁,有助于推动纠纷解决程序的顺畅运行,帮助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理性恰当地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有助于民主法制的更加完善,社会更加和谐。

  在诉讼、仲裁程序技术性和专业性日益强化的形势下,律师的参与显得尤为必要。所以,无论是参与诉讼、仲裁,还是通过其他手段解决纠纷,律师都应以以案释法、化解矛盾、平息冲突为己任,引导当事人正确理解法律,正确选择自己的利益诉求,正确对待他人的利益诉求,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为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服务,也是律师的应有之责。困难群体能否有效、及时地实现自己的正当利益,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公平、稳定与安宁。作为法律服务人员,在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方面,律师具有帮助相关主体恰当调整利益诉求,用理性合法的方式解决纠纷的能力。通过对纠纷的解决,达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使困难群体得到法律的帮助。

  律师的执业活动,还应同各级党委、政府的社会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其出台各项重要的社会管理措施之前,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分析意见,提出法律建议,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和避免社会纠纷的发生。在处置突发事件、群体上访过程中,律师可以运用自己综合的法律知识和处理社会纠纷的经验,为党委、政府提供相关的处置方案和建议,在信访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类社会成员之间、各类社会成员与政府之间的冲突时有发生,这些直接危及和谐社会的构建。作为律师,可以通过为有关部门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使冲突的解决更加符合宪法和法律,兼顾民意和社会成员的心理承受能力,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⑩7

  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万家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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