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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停工保证文物抢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8日06:48 大洋网-广州日报

  

工地停工保证文物抢救
工作人员在5号灰坑挖掘文物。 记者肖郎平 摄本报11月3日在《东莞新闻》和11月4日在《珠三角新闻》中连续报道了东莞市博物馆在莞城凤来小区施工工地发现大规模明清时期的水井群和灰坑,以及这些文物被严重损坏的事件。上周末,在水井群附近设置的警戒线和工作台又被拆毁,附近地段已被强行施工,明清水井群命运堪忧。

  昨日,省考古所和省博物馆专家赶到现场,召集相关单位召开协调会,以期妥善解

决此问题。

  文/记者潘勤毅 实习生熊慕华

  负责发掘工作的考古人员告诉记者,古井在本月4日被毁后,考古人员为防止遗迹再次被破坏,特意拉了条警戒线,以期提醒施工方注意。可6日早上赶到现场时,所有的预防措施都被破坏了。

  警戒线被扯断成几截

  记者赶到现场看到,3日和4日发现的水井已经全部被挖空,水井依附的土层也被填平。原本停在水井边的施工方的挖土机已转移到其他地段施工。如果不是考古工作人员提示,根本看不到这里曾经有古井的存在。而离水井群约3米处设置的长约50米的红色警戒线也被扯成几截,散落在地上。原来设置在水井边用来定位和绘图用的工作台也不翼而飞。而据施工方的徐工程师解释,考古人员设立的警戒线属于私设行为,没有与施工方联系,才被工人无意中拆掉的。

  据了解,上周末,考古人员在距离水井群东南方约20米处又发现了第6号和第7号水井以及第5号灰坑。在其中7号古井的底部,发现了数十个破碎的瓷碗和水罐。有一个瓷碗的侧面还能清晰地看到“陈号”的字样,据推测是当时居住在附近的陈姓店铺的物品。

  该灰坑距离隔壁的6号水井仅15厘米远,工作人员解释,5号灰坑和6号水井并不属于同一时期,应该是水井被废弃一段时间以后才出现灰坑的。

  最新发现的两口水井和之前发现的水井有很大不同。井口处都有5个长约15厘米,高约10厘米的黄色瓦片将井口堆高,防止杂物落入井内,之前发现的古井口都没有这种瓦片;井口呈对称的六边形,井口宽度约45厘米,而之前发现的古井基本上都是圆形的,面积也比新发现的要大很多。据了解,到目前为止,在凤来小区工地已发现7口水井和5个灰坑,像这么集中的水井群,在东莞还是第一次发现。

  初步认定为明清时期文物

  据东莞市博物馆负责人娄先生介绍,在发生该事件以后,该馆已向广东省考古所、省文化局、东莞市文广局汇报了这一情况。

  昨天上午,省考古所和省博物馆的专家赶到东莞市博物馆,对已清理的文物进行了鉴定,初步认定属明清时期文物。随后又赶赴工地,邀请了建筑方、施工方和商户的代表进行协商,并指出,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同时,专家要求工地立即全面停工,保证文物抢救工作能顺利完成。东莞市文化执法大队、文广局文物科的工作人员也开始进驻工地,保护古井遗迹。据了解,近日,省考古所和省博物馆还将组织一批工作人员前往东莞协助指导考古工作的开展。

  律师说法

  破坏文物

  可处巨额罚款

  记者就明清水井多次被破坏的情况咨询了东莞某律师事务所的何律师。

  何律师指出,我国刑法第324条规定的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和过失损毁文物罪都是针对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而言的。东莞市博物馆现在发掘的明清古井群并没有纳入这一范围,因此破坏行为不构成犯罪。

  但根据《文物保护法》,对于危害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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