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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万设计费差点换主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8日08:15 沈阳网-沈阳今报

  今报讯(首席记者隋冠卓)沈阳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下称市政院)为西安市设计了一座大型立交桥,却被索赔200万元。昨天,沈阳市政院终于放心了,法院终审判决对方败诉。一座桥建了十多年

  1993年,西安市人民政府决定修建二环路,并委托市政院设计太白路立交桥。当时,市政院副院长按该市要求在会上详细介绍了七个设计方案,最后确定了三层迂回型设计方
案。

  1993年2月,市政院完成了工程的施工图设计。但该桥因故停建。2003年,西安市人民政府重新安排太白路立交桥项目的建设。市政院再次受邀,对原图纸修改设计,立交桥2004年5月通车。被告了索赔200万

  去年年末,市政院突然被

武汉大学孟教授告上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为他觉得市政院为西安市设计的太白路立交桥跟他已经获得专利权的“侧曲式立体交叉桥”设计几乎一模一样。要求市政院所得200万元设计费,作为侵权所得给他。

  终审判市政院有先用权

  一审法院认为:孟教授申请保护的发明专利,保护期限自1994年1月8日至2014年1月8日止。市政院设计的太白路立交桥施工图在1993年5月前完成,在孟教授申请专利之前。2003年的修改未对体现立交桥主要设计的线型部分改动。根据法律规定,不构成侵犯孟教授的专利权。

  孟教授不服判决,今年3月上诉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姜春光作为市政院的代理律师辩护称:《专利法》中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不构成侵权。这也就是专利法的“在先使用权”的具体体现。

  昨天,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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