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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向谁辩护谁来倾听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8日08:34 法制日报

  11月4日至5日,由北京市律师协会和挪威律师协会共同举办的“律师在法治国家的角色与作用”研讨会在京召开,五十余位来自中挪两国的法官、检察官、学者和律师参加了研讨。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应邀参加了研讨并发表了律师“向谁辩护谁来倾听”的演讲,在演讲中,陈瑞华教授着重阐述了刑事审判前律师的辩护权无法实施的制度原因,他把目前我国刑事审判前律师的辩护称为“自然意义上的辩护”,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辩护”。

  刑事审判前的辩护主要是辩护方为从事法庭辩护所进行的必要的防御准备活动,包括辩护律师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就维护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所进行的程序交涉活动,在这一阶段,辩护律师通过会见在押嫌疑人、查阅案卷材料、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调查取证等活动寻求有利于嫌疑人的程序保障。在这一阶段,检察机关尚未提出正式的公诉,辩护方所针对的往往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对嫌疑人所采取的各种刑事追诉行为,而不是一项明确的起诉主张。

  陈瑞华教授提出,无论是法庭上的辩护还是审判前的辩护,都必须向一个独立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的第三方提出才有其存在的空间,否则对辩护权的保障就会由作为辩护方对立面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所掌控,这经常是导致辩护权无法实施、难以获得救济的重要制度原因。他认为,迄今为止我国刑事审判前程序在构造上仍不具有基本的“诉讼形态”,没有形成中立的裁判者参与、控辩双方平等交涉的司法格局。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会见在押嫌疑人、查阅案卷材料、申请取保候审还是调查取证,辩护律师只能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即使在辩护申请遭到拒绝或者无理拖延时,辩护律师也只能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申请法律保障,而无法向中立的裁判者寻求救济。我国刑事审判前的辩护之所以陷入困境,也可以从这一程序的构造形态上获得解释。

  陈瑞华教授还为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难”开出了“药方”,他认为,按照法学界的主流意见,我国刑事审判程序中应当设立一种“预审法官”

  或者“侦查法官”的司法裁判官员,对那些涉及限制嫌疑人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侦查行为进行司法授权,并负责为辩护方提供司法救济。只有进行这样的改革,律师在遇到诸如“会见难”、“阅卷难”、“调查难”之类的问题时,才可以随时向法官提出程序申请,并获得法官的及时裁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为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不应拥有批准律师会见,决定会见人数、时间、次数,限制会谈内容的权利,对这些事项做出裁决的只能是那些作为司法裁判者的“预审法官”或者“侦查法官”,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要对律师的会见做出合理的限制,律师要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的限制提出申辩,也只能向这种法官提出申请,这样的申请和交涉活动才具有实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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