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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电池”砸坏车告物管侵权车主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8日11:21 信息时报

  时报讯(记者 闫晓光 通讯员 荔法宣)一车主正在交保管费时,10余颗电池从天而降,砸坏了挡风玻璃和车头,车主认为物业公司构成侵权,将其告上法庭,索赔一万余元,广州荔湾区法院日前判决物业公司对车辆的损坏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不需要赔偿。有律师提醒,该车主本可以选择起诉物业公司违反保管合同,这样胜诉的机会会更大。

  电池从天降砸坏小汽车

  2006年1月15日晚6点多,吴某驾车来到由广州市某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的停车场保管车辆。第二天下午两点多,吴某准备离开,可是天有不测风云,正当他驾车开往指定的收费亭停车交纳保管费时,突然有10多颗电池从高空落下,把他的车前大挡风玻璃、车头前盖、车头左前门、车尾左后门等部位砸坏。

  吴某立即报警并对车辆进行拍照后把车辆开回地下停车场停放。此后,他找到物业公司索要赔偿,但是双方始终未能对车辆损坏赔偿问题协商一致,为了保存证据吴某一直没有维修受损的车辆,此后,他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物管称车主应告住户

  吴某认为,其所遭受的损失是侵权行为所致,作为物业管理者有赔偿损失的义务,他请求物业公司赔偿维修费7500元、交通损失费2800元、误工费1500元、举证费200元,并要求物业公司以书面形式向他赔礼道歉及告知各业主。

  物业公司则认为,他们在保管原告车辆的过程中没有过错,吴某车辆受损对物业公司而言是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物业公司在事故发生的前后已充分履行了保管人的责任,吴某车辆受损,加害人是楼上的住户和业主,应由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他们拒绝赔偿。

  物管未侵权驳回起诉

  荔湾区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既然向法院起诉物业公司侵权,依据法律规定,他应该证明物业公司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则还应该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吴某的车辆是遭受小区住户高空抛落的电池击打致损的,并非物业公司的侵权行为直接造成,虽然吴某的车辆损坏地点是在物业公司指定前往交费的交费亭旁,但这并不是导致车辆损坏的原因。法院因此认为,物业公司对吴某车辆受损的事实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在吴某遭受损失的过程中,物业公司也没有实施对吴某的名誉造成损害的行为,因此,物业公司也没有义务以书面形式向其赔礼道歉并告知各业主。

  法院以此于日前驳回了吴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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