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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剩饭族”与“吃剩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14:22 南方周末

  □杨支柱

  11月1日《北京晨报》做了一个关于北京大排档“吃剩饭族”的长篇报道。短短的两天时间,全国各报刊和门户网站上的评论文章就有数十篇之多。除了个别评论提到政府的社会保障措施不力外,绝大多数评论不过是对“吃剩饭族”滥施同情,或者对浪费食物者猛力抨击,或者二者兼而有之。说句不客气的话,这些评论都是在吃报道的“剩饭”。

  行乞,只要不对可能的施舍人冒昧地抱腿、拉手,在被乞讨人明确拒绝或表示不悦以后不再纠缠,乞讨行为不过是一“赠与”要约而已,是否赠与完全是施舍人的自由,与他人或政府没有任何关系。“乞丐是好汉的后路”。一个人到了只能靠他人的同情才能生存的地步而不去骗、偷、抢,这说明他仍然坚持着做人的底线。劳动光荣,不劳动未必就可耻。受父母的供养、继承遗产、受赠、接受政府的救济、收取利息与利润等都是财产的合法来源,做乞丐并不可耻。

  但“吃剩饭族”并不是乞丐!“吃剩饭族”并不依靠唤起别人的同情求得生存,也并未受人恩惠,他们不过废物利用而已;所以他们不必像乞丐那样对施主千恩万谢,他们完全有资格在“埋单”的食客面前不卑不亢。他们的社会角色是拾荒者,跟那些捡垃圾卖给废品收购站的拾荒者没有什么不同。他们拾得的废品(包括他人抛弃的剩饭)属于抛弃物,他们取得这些废品的所有权的方式在民法上叫做“先占”。虽然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先占”制度,但是我国司法实践承认对他人抛弃物和非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先占取得。对抛弃物的先占一方面节省自然资源,另一方面也增加了社会财富,于社会有益无害。由于先占过程本身要支出一定的体力,先占也可以看作是一种个体劳动。

  拾荒者大抵并不觉得自己丢人。我的父亲和大伯父都是退休教师,除了下大雨,他们每天上街散步时顺手捡破烂,从来就不觉得脸上无光,反而因为老了仍不吃闲饭而深感自豪。那么“吃剩饭族”为什么会觉得自己丢人呢?我父亲和大伯还是在家门口捡破烂,经常遇见亲友。一个不假思索的解释是,老人家捡破烂捡来的半截玉米、半个馒头之类是拿回去喂猪的,而“吃剩饭族”却把别人抛弃的食物自己吃了。

  然而仔细一想,剩饭、剩菜并不都是用来喂猪的。我本人就经常吃我女儿吃剩的食物,有时我也把跟朋友聚餐时菜盘子里剩下的干菜拿回家去。记得25年前我上高中的时候在教工食堂吃饭,一帮教工子弟就经常盼望教育局有检查团来学校检查,原因就是检查团走后我们可以不花钱吃检查团吃剩的鱼肉,吃大食堂的学生是没有这个待遇的。跟“吃剩饭族”不同的,是我们那时吃的剩菜是经过厨师重新烹饪过的,而且我们不吃已经被夹进个人碗里的剩菜和装进个人碗里的剩饭。不久前《华夏时报》报道过某建筑工地农民工的伙食,这些农民工晚饭也是把从饭店里要来的剩菜烧热了吃,自己买几个馒头,甚至还买瓶“二锅头”过把酒瘾。我想这些农民工的感觉也跟我们做中学生时差不多,并不觉得丢人吧?

  在北京,一两的馒头1元人民币可以买四到五个。如果肚子里不缺油水的话,每人每月只需要30元买馒头就行了。再添点柴火费,完全可以把饭店里客人盘子里剩下的菜拿回自己晚上睡觉的地方煮开了再吃。这样既可以不占用饭馆的餐桌和避免当面吃他人剩饭、剩菜的尴尬,又可以基本上解决卫生问题。所以在我看来,“吃剩饭”的行为虽然是有益于社会的拾荒行为,但当众吃剩饭的“吃剩饭族”确实懒,也不讲卫生。“吃剩饭”并不丢人,但“吃剩饭族”还是丢人的。饭馆虽然不宜禁止“吃剩饭族”进入,但应该阻止他们吃客人已经夹进饭碗里的饭菜,并劝说他们把剩菜拿回家去烧开了再吃。对于不听劝阻的,饭馆所有人或经营人并非不可以驱逐。饭馆虽然是向公众提供服务的,但它同时也是私人(包括私法人)经营场所,并不是公路或广场。

  (P118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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