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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法官腐败得想新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16:18 广西新闻网

  今年6月到10月,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先后有5名法官被中纪委、最高检“双规”或逮捕。此外,深圳市中院已有20多名法官、8名律师被调查,另有几名律师“出国”,调查面在不断扩大,并涉及深圳基层法院法官。

  这种现象在近年已经不是第一次了:2005年3月,阜阳中院一名副院长、三名庭长和数位法官被双规。现在,这些法官已经大部分被定罪判刑;2004年5月,时任湖南省高级人

民法院院长的吴振汉和10多名法院庭局负责人、法官涉嫌严重违法违纪。反观一些发达国家,法官的腐败要少得多。如新加坡自独立至1994年,没有一名法官犯案。德国上世纪60年代以来几乎没有法官犯案。美国自立国两百多年来只有40余名法官犯案。

  出现这种情况,并不是中国文化具有天然的司法腐败基因。以笔者多次作过实地考察的美国科罗拉多法院来说,之所以“两百多年来从未有过腐败的法官”,还是因为其法官的产生与监督制度、工作机制的完善。

  首先,从法官产生的机制来看。科州法官选拔的基本程序是:在法院组织由律师和非律师组成的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从本地区执业5年以上的律师和检察官中选择2-3人作为补缺候选人;由州长或者县长、市长在需要补缺时从这2-3人中指定一人。为了帮助提名委员会成员投票、决定是否留任某一法官,立法机关要对法官定期进行评估,并公开评估结果。

  再次,从对法官的监督来看。1988年科州立法创设了司法执行委员会,目的是为投票人提供对法官和其司法行为公正、负责、全面的评估。该委员会任期为两个4年,有10名成员,由首席法官和州长每人指定一名律师和两名非律师、参议长和众议院发言人每人指定一名律师和非律师组成。司法执行委员会的评估结果不断提供给法官提名委员会成员,也反馈给法官,以便他们能有所改进。上述评估结果由立法机关以“蓝皮书”的形式出版,并送达给每一个注册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另外,科州还有一个针对法官道德行为进行观察的“科罗拉多司法纪律委员会”来处理公众对法官的投诉问题。该委员会由4名公民、2名律师、2名地区法官和2名县法官组成。

  最后,法官审理案件时有完备的审理程序。这个程序的体系内容很多,举其中的“集中审判”一例来说:一个即将审理的案件在事前不确定由哪几位法官审理,而是在开庭或者即将开庭的当天或者前一天突然选任法官;开庭后案件不能中断审理;当庭判决。特殊案件在必要时进行全封闭式审理,这时,法官不能回家,由法警监督到特定的旅馆休息,与外界不能有通讯联络、不能接触他人和获得新闻。违背上述程序的可能进行“程序更新”,即重新组成审判组织进行审理。

  中国的司法改革已进行10多年,但是一些重要的法院改革措施并未实施。

  首先,从法官的产生来看,我国法官选拔没有体现社区民众的参与。第二,从对法官的监督来看,我国法官的监督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上级机关的监督,二是人大的监督。但这二者都存在问题:前者与法院层级(上下级法院)独立原则相矛盾;后者则与司法独立于立法相矛盾,所以监督很不到位。第三,案件的审理程序很不完善,我国司法腐败的重要根源是司法程序本身不合理。一个合理的程序应当通过程序机制使好人不会变坏、坏人不能更坏。现代法治国家早已探索出了一套完整的理想的公正程序体系,那就是法官中立、控辩平衡的对抗制司法程序。

  而我们现在的法律对临时组成法庭没有规定;审前阅卷了解案情仍然“有法可依”;庭审除受到审理期限限制以外,对中断期间无规定;“另期宣判未有期”,当庭宣判反而成了新闻,等等。

  我认为,在现有政治体制下,上述体制与程序问题的改革也是完全可以实行的。我们应当反思现有的司法改革路径,从制度上对法官腐败问题确立切实可行的对策。(高一飞)编辑:韦怡作者:高一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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