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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俩借钱后拒绝还钱 称十年前借款已过诉讼时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16:58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宁11月9日讯(通讯员陈玲 廖玮)十年前,米某好心将自己的积蓄借给周某、谢某夫妇俩。结果十年过去了,夫妇俩在归还了2000元后就再无诚意偿还剩余债务,米某遂将夫妇俩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欠款及利息共计18270元。但夫妇俩却以该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而拒绝偿还。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11月8日宣判了此案。

  周某、谢某夫妇分别在1995年8月6日至1996年9月22日陆续向原告米某借款17000元

。自1997年起,米某便不断地向夫妇俩追讨借款,但其仅在2004年归还过2000元后就不再偿还,并称此债已过诉讼时效故不需偿还。虽然夫妇俩曾出具过四张借条,但借条中关于月利息和月份的记载与借条主文的记载并不相同,只有最后一张借条的背面记有“4张借据本和利总计20270元,减2000元为18270元”的字样。

  法院认为:原告米某提交的四张借据,被告周某、谢某均无异议,故确认借款的事实,米某与周某、谢某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从四张借据的形式来看,不能证实是否为借款的当日所写。但在最后一张借据的背面上,注明了两被告还余18270元的本利尚未归还,由此可以证实原、被告双方已对双方的借款关系及欠款的数额再次进行确认,因未注明还款的期限,原告可以随时向两被告追讨欠款。故本案中原告的债权并未过诉讼时效,两被告应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最后,法院判处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欠款及利息合计18270元。

  编辑:杨东作者:陈玲 廖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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