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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运动员不得参加社会活动?太荒唐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00:01 红网

  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规定,北京2008年奥运会临近,为保证训练质量,现役运动员包括明星运动员将不允许参加各类社会活动。对于一些确实有必要出席的社会活动,需报请国家体育总局批准。(11月9日《新京报》)

  运动员特别是明星运动员不允许过多参加各类社会活动,这是已经成文的规定,刘鹏局长的规定只不过是在重申。多年来,已经形成了这样的恶性惯例:奥运会后,出于不同

的需要,冠军运动员频繁参加各种社会活动,体育管理部门也以此为荣,很少有权威部门对此有非议;新一届奥运会临近,体育管理部门为了实现奥运会目标,又会出台文件严禁明星运动员过多参与社会活动,如此周而复始。

  一方面,北京2008年奥运会临近,需要更多的运动员特别是奥运会冠军积极带头,通过各种形式营造奥运会的社会氛围,促进全民健身运动的广泛开展;另一方面,却硬性规定“运动员包括明星运动员将不允许参加各类社会活动”,无疑,这对于提高奥运会的运动成绩也许是有利的,但是,对于通过奥运会带动全民健身活动是非常不利的。

  离新一届奥运会还很远的时候,对奥运会冠军参加社会活动的管理常常体现一个“松”字,甚至是一个“纵”字,等一发现其严重弊端之时,宝贵的运动时间已经被无端浪费了许多,于是赶紧又制定紧急措施,以期亡羊补牢,这样的救急措施无法体现良好的制度设计的理性约束力,与其这样,为什么不能出台一个大家都严格执行的相关规定呢,有了这样的规定,不管什么时候,运动员或者是管理部门谁违反了规定,就拿规定试问,也就不需要再规定或者再再规定了。

  一句“运动员包括明星运动员将不允许参加各类社会活动”,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造成一些运动员过多参加社会活动,和运动员所属的管理中心对利益的追求不无关系。运动员参加社会活动的“出场费”、“演出费”和“广告费”等等“外快”,并不是运动员全拿,管理中心也要“雁过拔毛”,按照规定,管理中心截留运动员的外快应该上缴国库,但是,这些钱物最终沉淀在了那里,干什么了,只有管理中心最清楚。所以,仅仅“不允许运动员参加各类社会活动”治标不治本。

  美国的NBA为什么充满了活力,因为NBA是商业化运做,奥运会本身就是社会的奥运会,更是商业的奥运会,奥运会冠军通过参与各种各样的社会活动,让更多的社会单位和公众了解了奥运会,进而参与了奥运会和体育活动,关键是,应该有一个有创意的、合情合理的、充满人性化的《运动员参加各类社会活动管理办法》,既能够调动运动员参与社会活动的积极性,又能够在客观上限制运动员过多过滥参与社会活动,保证训练。

  在保证运动员出成绩和参与社会活动之间,任何把出成绩看得比什么都重要的体育观念都是有失偏颇的,急功近利的奥运会意识只能扼杀了真正的体育精神在奥运会上和民间的滋生,体育和社会永远都是相辅相成的,没有一味的体育,更没有一味的社会,只有用科学的眼光来看待体育和社会的关系,竞技体育和全民健身才能得以健康发展。如果说体育是鱼,社会是水,那么,体育永远离不开社会的滋养。

稿源:红网 作者: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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