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评论:让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00:03 红网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指出,“保留死刑”与“严格控制死刑”是党和国家刑事政策的有机整体。人民法院贯彻党的刑事政策,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就是要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11月9日《燕赵都市报》)

  《刑法》中的“死刑”作为对生命的生杀予夺,应该是最严厉的惩罚。古人说“刑

起于兵”大约是“死刑”的思想发轫,“死刑”的存废之所以备受关注除了有它的历史因素,更重要的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对于生命的敬畏与人性的尊崇日益提升到更高的层次。法律从来就不是一种最好的社会规范系统,我们只能肯定说它不是最坏的一种规范制度。以“死刑”来威慑来归置社会秩序来平民愤已经日益非理性化了,笔者以为,在废除“死刑”尚需假以时日的时候,敬畏生命:首先应从慎用“死刑”开始。

  从眼下的司法语境而言,倍受诟病的“司法不公”,有相当部分是因程序不公正或是由程序不公正而引起,因此,对待与生命生死攸关的“死刑”问题,程序正义尤为关键——因为程序公正的意义在于:正义不但要被实现,还要以一种被看地见的方式实现。当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时,外电对中国司法领域的这一行动高度关注。

  “核准权”的收归本身就是审判程序,是死刑犯寻求司法救济的特殊手段,司法的特征就是亲历性,这次的“收归”从另一个层面而言即是对行政触角的制度规避。毕竟自古以来,人道情感在我们中国人身上历史地洋溢着,但是,在我们的文化当中,宽容、人道精神始终没有从根本上战胜原始的带着“伪正义”面具的复仇冲动。所谓的“民愤”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血腥而感性化的“杀人偿命论”;就威慑力来看,联合国在1988年和1996年组织的两次关于死刑与杀人罪的关系调查中,都得出结论说:没有证据支持死刑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另外,一些极少动用死刑国家的经验表明,慎用死刑与犯罪率并无直接关联。

  就司法实践而言,我国从1979年制定第一部刑法典到1997年刑法修订,“死刑”在立法上非但未曾消弭,其适用范围还延伸至很多非暴力性的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领域。在刑罚设置与规范的改革、改善、改进方面我们太过偏向于“死刑”的力量。因此,借着今次的司法变革,我们完全有必要在对现行的刑罚制度进行深刻反思的基础上、在与现代法治的发展趋势相适应的刑罚理念的支撑下,不断克服刑罚尤其是死刑的扩张与滥用,保证刑罚的适用向着更加理性的方向发展。

  让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这不仅涉及“死刑”频繁量用的形象问题,更重要的是要顺应国际和区际刑事司法合作。现在欧盟等废除死刑的国家已经禁止将有判处死刑危险的犯罪分子引渡给管辖国,当年赖昌星逃到加拿大后,加方即以其有死刑危险为由拒绝引渡给我国。以敬畏生命的高度,考量慎用死刑的进步,也是和谐社会的一次温暖脉动。

稿源:红网 作者:邓海建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