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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法院首用域外法裁决涉外民商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00:11 人民网-华南新闻

  本报讯广东中山市中级法院日前依据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对一宗涉外借款案作出一审判决,这是该院被指定为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集中管辖法院以来首次适用域外法裁决涉外商事案件。

  原告华某是澳门居民,被告马某是中山居民。原、被告双方是多年的朋友关系。2005年2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港币3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了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违约责任、抵押担保等内容。双方约定的抵押物是位于中山的一处房产,但并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当时借款协议在中山签订,而借款30万港元由华某在澳门交付给马某。还款期限届满后,马某没有依约还款。

  2006年2月16日,华某诉至中山市中级法院,请求判令马某归还借款港币3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垫付办证费用而形成的借款及律师费,并对合同约定的抵押物处理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由于二人未约定解决纠纷所适用的法律,而借款合同的履行地在澳门,中山市中级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规定,认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与该案30万港元的借款合同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纠纷的解决应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作为准据法,后判决支持原告的返还借款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据中山市中级法院民四庭法官介绍,适用域外法审理案件有两种情形:一是如果争议双方明确约定适用域外法且约定有效的;二是争议双方没有约定,但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是域外法的,也可以适用。

  (吴娇何亦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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