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企业写的欠条怎能让个人还债?检察官为打工妹讨回公道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00:34 正义网-检察日报 |
近日,家住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瑞云村的罗永莉专程来到该市检察院,将一面锦旗送给该市检察院民行检察科的检察官,锦旗上书:“铁肩担道义,和谐定乾坤。”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今年5月8日上午适逢邛崃市检察院检察长接待日,一位30多岁的女子一进接待室便泪流满面哭诉自己的遭遇。此人名叫罗永莉,2002年7月她在临邛镇西河村个体老板陈勇开办的塑料厂当出纳,当时该厂从搞废品收购的陈才清处进了一批废塑料, 结算后因厂里暂无现金,出纳罗永莉按厂领导的要求以个人名义出具了一份“欠陈才清废塑料款1.135万元”的欠条。后该塑料厂因经营不善倒闭。陈才清多次催收欠款未果,遂将罗永莉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欠款。法院审理期间,罗永莉曾要求法院追究陈勇的法律责任,但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后,即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作为债务人,有责任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现原告持被告亲笔书写的欠条向法院主张其权利合法有据,遂判决罗永莉偿付原告陈才清欠款1.135万元。 罗永莉万万没想到,打工没挣到钱,反而背上沉重的债务,为此事夫妻经常发生争吵直至离婚。因经济拮据,罗永莉无钱上诉,便抱着一线希望,来到检察机关申诉。 听了当事人的讲述,该院检察长苏云当即表示,一定尽快对案件情况进行调查,若法院对该案判决确实有误,检察机关将依法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其合法权益。随后,承办检察官通过调查走访,调阅原审卷宗,认为该案中罗永莉出具欠条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原审证人证言均符合有效的证据要件,且证据之间形成了证据锁链,环环相扣,故原审判决认定由罗永莉个人承担还款责任不当,遂将该案提请成都市检察院抗诉。 成都市检察院审查后采纳了邛崃市检察院的建议,向成都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后此案被发回重审。9月27日,邛崃市法院进行再审,在法官的主持下,三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原审原告陈才清起诉的债务由陈勇负责偿还。 谷萍 崃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