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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终结供热“霸王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01:45 大众网-齐鲁晚报

  11月9日《齐鲁晚报》报道,今冬供热期开始,济南南郊热电厂所有暖气用户必须签订城市供热合同,否则不能供暖。然而,该供热合同条款的公平合理性遭到了用户的质疑。

  用户为何质疑供热合同?我们不妨看看《济南市南郊热电厂城市供用热力合同(非户外分户控制)》的部分内容。如合同第二条规定,整体供热的楼房,供热合同签订率达不到100%,供热合同不生效,供热方不予供热。再如:因外部原因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

热力设施正常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者供热方不可抗拒的重大事项造成停止供热或延迟供热,使用热方受到损失的,供热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等等。

  显然,这份合同是赤裸裸的“霸王条款”。供热公司是在利用该条款转嫁矛盾,使不合理的供暖制度合法化,也把自己的责任推到全体用户身上,把自身违约的责任以及给用户造成的损失,全部推给用户承担,这显然不符合民事合同最起码的公平合理原则。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要求,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循平等协商自愿的原则。反观这份合同,并不能体现广大用户的意志与要求,只体现了供热单位的利益要求,而且用户在签订时根本没有发言权,只能签或不签。供热公司工作人员也表示,用户如果不同意可以不签,但是,不签合同的代价是什么?不言而喻,那就是在寒冷的冬天里挨冻。

  权利与责任是对等的,有权必有责。供热也是一种市场行为、民事行为,在供热过程中,谁享有什么权利,谁该履行什么责任,供热单位不能垄断“话语权”,胁迫用户被动接受。

  这样霸道的合同,早应该寿终正寝了!但目前的关键问题是,由谁来终结这样的“霸王合同”?处于弱势地位的用户,除了质疑、发牢骚外,恐怕没有直接有效的手段来改变这种霸王合同!笔者认为,要想终结这种“霸王合同”,政府有关部门不能袖手旁观,听之任之。比如,供热责任的认定应该由质检、工商、消协等第三者来认定,供热合同规定的内容由供热方的上级主管部门来认定,并且要有充分的民意基础。只有这样,才能早日终结“霸王条款”。


惠铭生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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