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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不再允许补缴养老保险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02:36 淄博新闻网

  晚报讯(记者刘洪霞沙红翠通讯员任秀芬孟繁润)昨日记者从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获悉,明年起我市的个体参保人员不再允许补缴养老保险,只能用推迟领取养老金的办法来补足15年的缴费年限,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

  目前,我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全面展开,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以及个体参保缴费等新举措成为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这次改革是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一次重大里程碑,市社

会劳动保险事业处提醒广大市民在关注“大改”的同时,也要研究“小改”,养老保险“新政策”对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办法、企业参保范围及缴费办法都有新规定。

  缴费年限,不得以事后追补方式增加

  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在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时,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当参保人员达到上述年龄,但缴费年限仍未满15年时,养老保险“老政策”规定,可一次性付清个人账户储存额等待遇,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规定补足15年缴费,按月领取养老金。

  但刚刚下发的养老“新政策”对此类情况作出了新的规定,“2007年1月1日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由其本人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缴费年限满15年为止,并从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也就是说,明年起我市的个体参保人员不再允许补缴养老保险,只能用推迟领取养老金的办法来补足15年的缴费年限,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

  个体参保,缴费基数实行三年过渡期

  养老保险“老政策”规定,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可在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现行“新政策”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实行3年过渡期,2006年在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2007年在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2008年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参保范围,涵盖全市各类企业

  养老保险“新政策”进一步扩大了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规定“我市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按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社保处的工作人员强调,“新政策”对参保范围的规定已涵盖了全市各类企业,广大劳动者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有权利要求所在单位为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费,维护自己的权益。

  市社保处的工作人员还提醒广大劳动者,要注意查看自己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养老保险“新政策”规定,“企业职工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得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且“要建立健全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示制度,增加缴费透明度,加强监督,防止出现因瞒报、漏报缴费基数而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影响职工退休待遇的问题”。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关政策规定已在“淄博劳动保障网”(http://sdzb.lss.gov.cn)上全文刊登,相关政策咨询可拨打12333(淄博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中心)进行咨询。

刘洪霞 沙红翠 任秀芬 孟繁润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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