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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OK版权费敲定 每间包房12元/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05:37 华商网-华商报

  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终于确定,昨日国家版权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出公告,卡拉OK使用费的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并可适当下调。

  公告称,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使用费)。根据全国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经营的不同规模和水平,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

但并未说明具体的下调幅度。在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没有完成社团登记程序之前,筹备组不得开展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活动。

  今年7月19日,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向国家版权局上报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8月21日至9月20日,国家版权局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并于9月21日召开了由权利人、卡拉OK厅、娱乐业协会等相关人员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据《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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