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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同价”的探索与期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05:38 大河网-河南日报

  

“同命同价”的探索与期待
普通案件引发特别关注

  11月6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普通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让法官没有想到的是,判决结果却引起了人们的特别关注。因为,这起案件再次将“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拉入了人们的视野。

  秦项新,男,31岁,三门峡市陕县张茅乡西坡垴村农民,其户口虽在农村,但常年生活在三门峡市区,以开出租车为生,在三门峡市区有固定住所。2005年11月11日晚,因修车事宜,秦项新与维修人员崔富兴发生争执,被崔富兴、崔要定父子二人殴打伤害致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崔富兴、崔要定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秦项新虽为农民,但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相关赔偿费用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因此,法院除依法判处被告人崔富兴死刑、崔要定有期徒刑10年外,还判决二被告人共同赔偿秦项新家属21.7万余元。

  秦项新是农村户口,在通常情况下,他只能得到7万元左右的民事赔偿,而法院这次则按城市居民的标准作出了21.7万余元的判决。因此,这起案件虽然普通,因法院判决突破了现行的有关规定,实现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同命同价”的价值标准,因而引起人们的特别关注。

  “同命”为何“不同价”

  “同命不同价”,其依据主要是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也就是说,户口性质不同,同样的生命,在遭到损害后得到的赔偿却不一样。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认为,“这是歧视农民的做法,应该修改。”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张里安认为,以户口所在地来决定赔偿额度是一种不合理的制度。

  9月8日,北京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将一份关于“同命不同价”问题司法解释的审查建议书递交全国人大,建议全国人大改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命不同价”的司法解释。

  该律师事务所主任贺海仁博士说:“目前已经出现过几起同命不同价的案件,对于法院来说,他们的判决并没有错,因为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但这样判,明显违背宪法精神。”

  他们认为,《解释》中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两个不同的标准计算,区别赔偿标准,违反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据此,他们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死亡赔偿金标准。

  “同命不同价”有望改变

  事实上,针对“同命不同价”的现象,全国一些地方也进行了改变性探索。今年6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明确规定:审理受害人为农民工的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损害赔偿案件,凡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以法院正式文件的形式,提出农民工与城镇居民要“同命同价”,这在全国还是第一次。

  不久,上海市也出台了相关规定,对人身伤害赔偿,以受害人经常居住地为标准进行赔偿,也突破了“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的赔偿限制。2006年7月24日上午,在上海打工的邱菊花在马路上被一辆汽车撞死。虽然邱菊花是农村户口,但按照上海市新出台的规定,她的家人还是得到了与城镇居民一样的30万元赔偿。

  然而,像河南、上海这样对“同命同价”进行探索的省市还不多,“同命不同价”的现象依然大量存在着,要求改变这种现象的呼声也一直没有间断过,而且日渐高涨。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曾表示,这个问题已引起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他们正在对此进行调研和论证,如果时机成熟,将修改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赔偿标准。

  我们期待着“同命同价”的那一天早日到来。③3

  □本报记者李东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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