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无法查证法院判决共同担责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05:38 大河网-河南日报 |
一起交通事故,由于公安部门无法查证两车是否相撞所致,7月26日,安阳县法院判定双方当事人各担责50%。 2005年9月5日20时许,安阳县北郭乡农民李学亮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带着同村的李志斌沿安楚公路行驶到孙洋凡路口时,因该路段路窄,与相对方向驶来的被告王长军驾驶的货车在会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原告受伤、摩托车受损。二原告各住院20天,共花 医疗费9721元,摩托车修理费909元。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认定“双方在会车过程中发生事故,但无法查证是否相撞接触而造成的事故事实”。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会车时发生事故,公安机关无法查证两车是否相撞并接触,但二原告在事故中受伤、摩托车受损属实。被告辩称两车未相撞,但未能提供证据。原告无证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存在过错,也应担责,遂依法判处被告赔偿二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2078元的50%,即6039元。⑩4黄宪伟李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