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死拉架人赔偿损失又判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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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05:38 大河网-河南日报 |
因琐事与人打架的原阳县福宁集乡靳屋村的王广民做梦都没想到,打架过程中不经意的一甩胳膊,竟甩出了一条人命,为自己甩出了4年有期徒刑。 2005年10月2日11时许,王广民与本村村民赵学忠因修路垫土发生矛盾,引起打架。二人在打架时,赵学忠的母亲宋春云上前劝架并拉住王广民的衣服,王广民胳膊一甩,将宋春云甩倒在水泥地上,造成宋春云颅内压急剧增高淤血水肿,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王广民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因其疏忽大意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且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法院遂依法判处王广民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学忠损失3560元。⑩4 成军东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