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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罪同罚不能贫富有别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05:53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11月9日电(记者崔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表示,要防止不适当扩大适用非监禁刑的现象,尤其是在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处理上,要严格依法正确适用非监禁刑。对于不符合法定减轻处罚条件的,决不能为了判处非监禁刑而减轻处罚;要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准确适用法律,同罪同

罚,不能贫富有区别、职级有影响。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对罪行较轻的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多适用缓、管、免,采取社区矫正的做法;对一些被告人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轻罪案件,依法适用非监禁刑,促使当事人和解。

  据透露,最高法院正在抓紧制定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统一量刑情节的认定标准,规范缓刑、免刑的适用,重点解决少数案件量刑失衡的问题,确保裁判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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