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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意见书凭什么说我有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05:53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王亦君

  9月27日,广州华南印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公司”)股东陈泽宏诉中国政法大学及其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广东华南票证印制厂(以下简称“华南印制厂”)和《民营经济报》等侵犯名誉权一案,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开庭审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没有经过人民法院的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认定有罪,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说我的当事人犯有多项罪,我们一定要向法院讨个公道。”11月3日,陈泽宏的代理律师——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律师钟炜在电话里对记者说。

  原告:我的名誉权受到了侵害

  钟炜给记者发来的相关材料显示,位于广东省潮州市的华南印制厂,是潮州市文化实业公司下属企业,在广州市设有营业处。陈泽宏1991年前是潮州市文化实业公司的员工,1995年被派任该营业处负责人。1998年,他在广州市成立华南公司,并成为该公司股东。2002年,华南印制厂向当地公安机关控告,称原告在担任该厂广州营业处主任期间,伪造企业公章和委托书,转移华南所接业务,并挪用资金,致使华南客户流失。

  2002年12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04年2月26日,公安机关以陈泽宏涉嫌挪用资金罪两次向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潮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两次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年4月2日,陈泽宏被取保候审。2005年4月1日,公安机关依法对陈泽宏解除取保候审。

  2004年6月6日,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接受华南印制厂的顾问律师事务所——广东鑫一华律师事务所的委托,由4位知名刑法学专家出具了《关于陈泽宏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该意见书的依据,是广东鑫一华律师提供的关于事实的陈述和书面材料,包括报案报告及补充证明、职工请求书、控告书、异议书、紧急报告、案情简介、陈泽宏侵占货款一览表,等等。

  据称,除了潮州市公安局的信访答复和公安厅人民来访回复这两份证据以外,其他全部证据均由华南印制厂提供。《法律意见书》称,依据现有材料,陈泽宏涉嫌职务侵占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法律意见书》最后指出:“专家们建议,有关公安司法机关应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追究犯罪嫌疑人陈泽宏的刑事责任,以体现司法公正,维护法律尊严。”

  2005年12月19日,《民营经济报》刊登了题为《两个“华南印刷”的维权之争》的文章,称担任华南印制厂广州营业处主任的陈×宏克隆新厂,致使华南印制厂客户流失,“玩垮工厂”。

  今年1月25日,《民营经济报》又刊登了题为《两个“华南印刷”,罪与非罪之争》的文章。该篇文章报道了陈泽宏异地克隆办厂,私自注册公司,对外谎称华南印制厂搬迁至广州,私刻公章伪造合同,盗用华南印制厂在全国各地的业务网络,导致华南印制厂濒临倒闭,玩垮了工厂,并称警方认定陈泽宏私刻公章。

  以上两篇文章,均以“专家说法”的形式,通过引用《法律意见书》增强报道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文章在引用法学专家的意见时称,现有证据材料初步表明,陈隐匿并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涉嫌职务侵占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陈泽宏在对报道提出质疑时表示,研究中心有没有核实过华南印制厂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如果未经核实作出上述专家意见,就是侵犯自己的名誉权。他多次致电、致函该研究中心,要求撤销《法律意见书》,但一直没有得到答复。

  随后,今年6月,陈泽宏一纸诉状将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民营经济报》、华南印制厂及其两位负责人共同告上法庭,向中国政法大学及其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索赔10万元,向《民营经济报》、华南印制厂及其两位负责人索赔51万元。

  疑难案件研究中心:我们的行为不违法

  当天的庭审中,针对陈泽宏陈述的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作为中国政法大学和该校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代理人的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梦福教授辩称,法律并未禁止作为民间学术研究机构的被告结合现行法律对某些案件提出分析意见,专家是法律卫士和教育者,发表学术意见是职业行为,属正当研讨行为,并不违法。

  李梦福在答辩中说:“我们是法律的卫士,法律需要我们捍卫尊严的时候,我们有责任挺身而出。我们的法律意见,都是公正客观地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科学论断。”

  他还举例说,深圳市有一位司机在工伤事故中受伤,请求雇用公司赔偿,由于没有与雇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等原因,一审二审均判决该司机败诉,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对其进行法律援助,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再审时这位司机获赔了30万元,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记者注意到,研究中心的答辩书中指出,研究中心出具法律意见书时不可能去核实当事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该意见属专家学术讨论咨询意见;如果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那么专家意见自然不成立。因此,专家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李梦福在庭审时说,受广东华南印制厂法律顾问的委托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仅供司法机关参考,《法律意见书》是专家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反映出的客观事实结合法理分析作出的,没有带侮辱、诽谤和肯定性的语言,也没有侵害陈泽宏的名誉权。陈泽宏认为意见书侵害了其名誉权是因为媒体公开报道和网络转载导致的,但研究中心并未授意公开。如果构成侵权,责任也不在研究中心。

  另一被告《民营经济报》认为,文章是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发表的,没有侮辱任何一方。6名被告均不同意赔偿。据了解,当天的庭审持续了3个小时,合议庭随后宣布休庭。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表示,将在近期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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