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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一泡尿赔了一条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06:47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毕征 通讯员穗法宣)一男子酒后在一巷口随地小便,为此与人发生口角,竟被追打致死。行凶者日前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同时须向死者家属赔偿58万元。

  死者颅脑受损伤

  2005年7月31日晚上9时左右,“我和老公走到天河区兴华直街二巷附近,他因急尿,便走进小巷子小便,我在附近等候。不一会儿,我看见三个高大男人在殴打我老公,便过去制止,可我老公已倒在地上一动不动了。后来120急救车来到,医生就说他已停止了呼吸……”被害人杨某29岁的妻子向法庭作证时说。她同时还证实,杨某“当天喝了啤酒,但很清醒”。

  原来,杨某在巷边小便时,被暂住在楼上的台山男子陈兆发看见。陈当即破口大骂,杨不堪受辱,随即与陈对骂。陈立马纠集两名手下的工人薛某、“阿楼”(均另案处理)追打杨某。当杨妻上前制止时,三人分头逃跑。2005年8月5日,畏罪潜逃的陈兆发在白云区808公交车总站被警方抓获归案。

  经法医鉴定:杨某系因剧烈呕吐后大量胃内容反流进入喉室、气管及支气管导致呼吸道阻塞窒息并外伤性颅脑损伤而死亡,其生前的饮酒量已达乙醇中毒状态。另据了解,杨某上有需要赡养的老父老母,下有牙牙学语、刚刚两岁的女儿,故其撒手人寰后,家属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行凶者获刑10年

  一审认为,陈兆发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被害人在被伤害前饮酒量已达乙醇中毒状态,且行为不检点,其呕吐的原因与其饮酒过量也存在一定关系,因此,对陈兆发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向死者家属赔偿经济损失58.1万余元。

  一审判后,陈兆发以“其行为与杨某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死者行为存在相当过错,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为由,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要求宣告其无罪。

  日前作出的终审裁定认为,杨某虽在案发前喝了酒,但在案发时是清醒的,并能自行走动,正是由于陈兆发等人对其进行追赶和殴打,才导致其剧烈呕吐,最后致使被害人的呼吸道阻塞窒息,这是死因之一;此外,陈兆发等人使用拳头对被害人的头部及身体多处进行殴打,致使其颅脑损伤,这也是杨某的死因之一。因此,陈兆发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至于量刑,因原审判决已经予以了从轻判处,定罪量刑得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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