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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房KTV版权费12元/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06:47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据《北京晨报》报道,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昨天终于确定,国家版权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出公告,卡拉OK使用费的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并可适当下调。

  公告称,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根据全国

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经营的不同规模和水平,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但并未说明具体的下调幅度。目前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活动只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开展试点工作,根据具体情况逐步推进。

  国家版权局表示,在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没有完成社团登记程序之前,筹备组不得开展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活动。为保障音像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权利人已经委托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管理的权利,暂由中国音像协会代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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