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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咬一口盗窃变抢劫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06:47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刘艺明)昨天,记者从佛山中院了解到,一起人“咬”人刑事案件在该院终审。高明一名小贼在闹市中盗得事主财物后,为了逃避治安队员的追捕,竟一口咬向治安队员。然而,这一“咬”就成为了案件是盗窃还是抢劫的关键。最后,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案发:盗窃后被追捕咬伤治安队员

  今年5月16日上午,广西籍、年仅20岁的江某谊窜到高明区荷城街道荷香路与文华路交汇处的红绿灯处,伺机进行盗窃。早上7时许,江某谊趁受害人黄某停车等候绿灯放行之机,用手打开黄的摩托车车尾箱,盗得一个手袋,手袋内有现金200元、价值近2000元的手机等物品。

  江某谊的作案过程刚好被附近的治安联防队员梁某看在眼内,梁某于是上前抓住江某谊。这时江某谊为摆脱抓捕,便用嘴咬住梁某的手臂。梁某感觉手臂一阵剧痛便立刻放手,江某谊趁机继续逃跑,逃至文华路兴华市场附近时最终被抓获。破案后,赃物全数缴回并退还被害人黄某。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某谊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江某谊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二审:使用暴力 盗窃转化为抢劫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不服一审判决,向佛山中院提出抗诉,认为被告人江某谊咬人属于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经转化为抢劫罪。

  这时才发现自己这一“咬”的重要性的江某谊,在二审时当庭翻供,向法官表示自己是否咬了梁某已经“不记得了”。

  经佛山中院调查,江某谊偷走了被害人黄某的手袋并脱离了黄的控制,其盗窃行为已经既遂。被告人江某谊在侦查阶段及一审庭审的过程中均供述其咬了治安队员梁某一口,亦有证人梁某的证言予以佐证,其否认咬了梁某的理由不成立。

  佛山中院认为,被告人江某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一审判决定性错误,予以纠正。综上,佛山中院终审依法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江某谊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提示

  相关法规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本法二百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以抢劫罪论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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