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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农民工” 全是“城里人”(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07:31 每日新报

  

没有“农民工”全是“城里人”(图)
新报讯【记者 李茜】现在“农民工”一词的概念显得越来越模糊了,政府部门越来越多的利好政策的出台正在逐步缩短着城乡劳动者的差距。日前,劳动部门又出台了关于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倡导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彻底废除针对农村和外来劳动力的就业限制,取消针对农村和外来劳动力的行政收费,保障城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机会。昨天,记者从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本市已于日前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现在农民工在天津工作,就业、培训、福利待遇、子女上学、看病就医等都将享受和城里人一样的待遇。

  实行城乡平等就业制度

  据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本市已经清理取消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或不合理限制。鼓励农民工自主创业。坚持公益服务与市场服务相结合,制定农民工就业服务扶持政策,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备、手段先进、高效诚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免费为农民工提供信息咨询、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引导性培训服务。针对农民工就业分散的特点,大力发展农民工劳务派遣组织,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强化用人单位的职责,变分散就业为有组织、有计划地就业。加强就业信息化管理,建立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农民工就业登记制度,并实现与培训、保障信息的共享。在滨海新区以及转移就业任务重的地区,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工作,建立城乡统筹就业的模式和政策框架,并将成功经验在全市推开。

  城乡劳动者同工同酬

  劳动保障部门要求各地在各类企业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要求企业与城乡劳动者都要签订劳动合同;在欠薪高发行业和企业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从制度上防范工资拖欠问题发生。实行城乡劳动者同工同酬。逐步健全工时、休息、休假等各项基础标准。据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本市严格按照《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以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作为重点,争取3年内实现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农民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就业补助金。在现有劳动合同范本的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的特点,制定农民工专用劳动合同文本,增加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条款,并免费提供给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劳动合同鉴证费减半收取。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

  工资“月支付、季结算”

  市劳动保障部门表示,本市认真执行农民工工资“月支付、季结算”制度,完善农民工工资结付手续。在建筑业和农民工就业比较集中的其他行业实行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大力推行欠薪预警保障制度,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将有欠薪记录的企业纳入工资支付重点监控范围,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拒不整改的企业,依法强制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行业资质,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确保农民工合法的工资权益。坚持城镇职工与农民工劳动工资的统筹管理。进一步完善工资宏观管理手段,做好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人工成本信息的发布工作,建立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劳动定额管理工作的研究,防止和纠正利用提高劳动定额或降低计件单价等手段变相违反工资政策的行为。严格执行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时或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农民工工作的,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本市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指导和监督企业改善作业和生活环境,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企业应承担的责任,要向新招用的农民工讲解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与防护等有关知识,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为农民工配备安全生产需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指导农民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知识的教育与培训,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发生重大职业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要依法惩处直接责任人、企业负责人和有关部门的领导责任。要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聚居地设立医疗服务站(点),为农民工及时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养老、医疗、工伤保险都要有

  本市要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建立适合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扩大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推行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

  按照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原则,积极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到2008年,各行业的农民工都要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

  建立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新制度。凡与用人单位形成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对与用人单位形成短期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建立用人单位全责缴费的农民工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新制度。此外,还将研究拟定与现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

  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本市各级政府要将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城市公办学校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对农民工子女与当地学生要一视同仁,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各级政府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支持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扩大农村招生规模,鼓励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接受职业技术教育。加强区县职业教育中心、农村职业教育师资、教材和实训基地建设。注重“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优化专业教师结构。

  改善居住条件 丰富精神生活

  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

  不断完善并充分利用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等公共服务和文化设施,为农民工提供健康有益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有条件的企业要设立农民工活动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业余文化活动,丰富农民工的精神生活。

  农民工一样可以评劳模

  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保障农民工平等地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推行厂务公开,通过公示等方式使农民工了解企业的规章制度和自身的权利与义务。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

  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按照《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障权,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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