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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夺金可获50万元奖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07:37 中安在线-安徽商报

  本报讯(记者张春雨)我省近日出台《安徽省有突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共设21个奖励标准,均由省政府作出奖励决定。获奥运冠军奖励50万有突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是指在奥运会、残疾人奥运会、世界锦标赛、残疾人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远南(亚洲)残疾人运动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全国运动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等重大竞技体育比赛中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奥运比赛中获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奖励50万元、15万元、8万元,均授予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

号。残疾人奥运会比赛中,获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奖励25万元、8万元、4万元,均授予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

  破亚洲及世界纪录将重奖

  运动员在奥运会、世界杯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全国运动会上创奥运会比赛项目世界纪录的,按全国运动会金牌奖励标准奖励;创奥运会比赛项目亚洲纪录的,按全国运动会银牌奖励标准奖励。在残疾人奥运会、残疾人世界锦标赛、远南(亚洲)残疾人运动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上创残疾人奥运会比赛项目世界纪录的,按全国残疾人运动会金牌奖励标准奖励;创残疾人奥运会比赛项目亚洲纪录的,按全国残疾人运动会银牌奖励标准奖励。每多获1枚奖牌,每多创1项世界纪录、亚洲纪录,其奖金按照奖励标准累加计算。

  比赛中违纪取消奖励

  运动员获得奖牌,或者创世界纪录、亚洲纪录的,其主教练员获得与运动员同等的精神奖励;个人项目教练员的奖金按运动员奖金标准发放,团体(组)项目教练员的奖金按运动员奖金的2倍发放,集体项目教练员的奖金按运动员奖金的3倍发放。运动员每多获得1枚奖牌,每多创1项世界纪录、亚洲纪录,其教练员的奖金按照奖励标准累加计算。

  比赛中,因违反比赛纪律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获得奖牌的运动员被取消比赛成绩的,不奖励该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已经奖励的取消奖励,追回发出的奖金和20%的专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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