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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机构今后执法得守新规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07:57 山西晚报

  本报11月9日讯(记者胡斌)今后,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想要增加对被检单位的检查次数必须得经过批准。记者今天从太原市政府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质量监督检查,太原市给质量检验机构立下规矩。

  全市严禁各承检机构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新增加的企业或需要增加检查频次的必须上报,经省质监局批准后方可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同时严格检验程序,严格执行相关产品

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等。此外,承担监督检验任务的质检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被检验人的产品;不得对产品进行监制、监检、监销,不得组织产品评比活动;不得以检验单位的名义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从事被检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未经委托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将检验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不得擅自向企业颁发监督检验合格证书。凡发现质检机构和质检人员违反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管理混乱,工作质量差的单位,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建议缩小业务范围,直至吊销认证认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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