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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评估须资质认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08:20 长沙晚报

  本报讯(记者 周丛笑)记者昨日从相关部门获悉,我省对从事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及有偿服务估价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社会中介机构须在价格主管部门资质认定后,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方可从事价格评估业务。

  从12月1日起,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涉及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及有偿服务估价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均须通过国家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资质认定。此前,已成立并已经工商注

册的涉及价格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在企业营业执照年检前,须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许可手续,未办理认定手续的,工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和年检。

  凡涉及以下价格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需经省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定:国家和集体资产处置及实物抵税事务中的价格评估;生产经营、合同签订、抵押质押、理赔索赔、物品拍卖、财产分割、工程审价、清产核资、经济纠纷、法律诉讼、司法公证中,涉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价格评估。

作者: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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