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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裁定“杀人疑凶”无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08:20 贵州都市报

  女青年惨遭杀害抛尸,黔南州检察院以故意杀人提起公诉。两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证据不足——

  金黔在线讯 在历经了开庭、判决、抗诉、撤诉后,11月9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的熊永忠作出的一审无罪判决经省高院裁定,正式发生法律效力。

  黔南州检察院指控:1995年6月19日,瓮安县人熊永忠与同居女友田前菊(另案处理)邀约时年22岁的女青年李兴平一道前往熊永忠家玩。当天晚上,田前菊与李兴平在熊永忠家厢房楼上同床睡觉。半夜时分,睡在楼下的熊永忠窜上楼,欲对李兴平实施强奸,李兴平奋力反抗,逃下楼后往外跑,熊永忠尾追到自家房后时,将李兴平杀死。次日晚,熊永忠、田前菊以及熊永忠的兄弟熊永松3人将李兴平的尸体藏到了瓮安县珠藏镇一山洞内。2005年7月9日,当地几个农民进洞找水时,发现了李兴平的尸体并报案。7月14日,熊永忠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永忠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熊永忠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6年3月,此案在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审理中,熊永忠说,1995年6月20日晚他与田前菊、熊永松将受害人李兴平的尸体藏匿到山洞里是事实,但李兴平不是其杀死的,李兴平是在厢房楼上床上死的,她的死与田前菊有关。

  公诉机关指控熊永忠杀害李兴平的证据中包括:熊永忠曾供述李兴平是其与田前菊一起杀死的;田前菊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交代,熊永忠当晚上楼脱李兴平的衣服,两人在楼上抓扯,李跑出房屋后被熊永忠杀害。

  法医鉴定结论显示,李兴平头部受暴力损伤后极有可能被扼颈窒息死亡,后用塑料膜包裹装入麻袋内用竹绳捆扎袋口再藏尸于洞内。在庭审中,熊永忠对杀死被害人李兴平的指控及证据提出异议。

  2006年6月19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永忠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与犯罪嫌疑人的交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法医鉴定结论不相一致,并互相矛盾,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遂作出了熊永忠无罪判决。

  一审判决后,黔南州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对原审被告人熊永忠宣告无罪的判决是错误的”为由而提起抗诉。10月31日,省高级法院在审理抗诉的过程中,省检察院撤回了抗诉。为此,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无罪判决”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作者:杨杰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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