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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补偿立法填补利益调整空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08:44 法制日报

  一语中的

  沈峰

  重庆市政府公共信息网近日公布了《重庆市行政许可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据悉,该办法将是全国首部规范行政许可补偿的地方性法规。此间

法律专家指出,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为了公共利益,公权力可依法对其进行剥夺和限制,但应有适当的行政补偿(11月8日《工人日报》)。

  目前,我国关于公共危机领域内的行政补偿法律制度几乎是一片空白。由于我国行政补偿立法滞后,致使公民的财产权受到行政机关合法行政行为的侵犯或者为了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后得不到适当补偿,结果,私权在利益博弈中没有权利救济导致利益受损。

  虽然近几年来一些政府部门对此也逐渐有所意识,也尝试以适当补偿方式解决这类问题,但各部门在处理这类问题的过程中偶然性强,导致出现有的地区有补偿,有的则没有;有的补偿多,有的补偿少,造成地区之间或同一地区不同行业之间的不平衡的状况。因此,《重庆市行政许可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从法律制度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行政行为的公信力,消除不安定因素,无疑体现了政府寻求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路径的良好意识。更重要的是,建立完善的行政补偿制度,可以促使政府在制定政策,设立、变更行政命令等施政工作上能注意考虑社会经济成本和法治的要求,从而使依法行政更加体现理性、科学、公平、合理,减少决策的随意性和由此带来的震荡。

  同样,政府对行政补偿制度的确立和发展,有利于调整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在现代社会,政府所追求的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的利益在本质上应该是一致的。行政补偿制度利益平衡的功能表现为对于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重要性作出估量,并为协调利益冲突提供标准和方法,从而使利益得以重整。正如美国社会法学者庞德所指出,法律的作用和任务在于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利益,或者说以最小限度的阻碍和浪费来尽可能满足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加强行政补偿立法、规范和健全行政补偿法制不仅有利于推进行政法治的进程,也能解决目前许多公民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因公共利益受损而得不到适当救济的不公正的问题,从而实现在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下保护私有财产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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