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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环节听取律师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08:44 法制日报

  本报宁波11月9日电 记者李建平 通讯员陈霞芳 木木 记者今天从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从今天起该院在收到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律师案件已进入审查逮捕环节,并告知律师有提出律师意见的权利,在审查案件时充分考虑律师的意见并作出反馈。这是该院保障人权、和谐司法的一项新举措。

  今天,在北仑区召开的审查逮捕听取律师意见制度的专题研讨会上,来自学术界的专家和律师界的人士都对这项制度予以肯定,认为这是检察机关更有力地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实现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机制创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据了解,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案件时并没有通知律师案件进展环节,更没有听取律师意见的要求。由于我国逮捕率较高,一旦发生错捕,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引发的国家赔偿就多。近几年来,因错捕而引起的国家赔偿的案件数量大量发生,增加了国家的财政负担。北仑区检察院从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的需要出发,从2004年开始就进行了这方面的探索。

  2004年8月,北仑区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严某虚开抵扣税款发票一案后,承办人员认为严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当时虚开抵扣税款发票属于一种新型的犯罪行为,根据检察机关掌握的证据材料,严某确有虚开发票的行为。但严某的律师认为严某虽然有虚开运输发票的行为,但是严某所在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虚开的发票不能用于抵扣税款,而且他虚开的目的只是为了内部做账,不是为了虚列成本偷逃税款,因此不构成犯罪,并向检察机关提供了佐证自己观点的有力依据。他的意见给检察院处理该案提供了平时工作中无法收集到的依据。检察机关认真审查律师提供的依据后认为严某的行为确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侦查机关作出了撤案处理。

  据悉,该院近两年的实践探索中,共有24件案件的律师或就案件的定性或就有无逮捕必要提出了不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其中4件5人完全采纳了律师意见,多数案件的处理也吸取了律师的意见,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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