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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医疗事故上海有规可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08:44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刘建 上海市宠物业行业协会制订的《宠物医疗纠纷调解(鉴定)暂行规则》近日起实施,今后解决“狗矛盾”将有规可循。

  《规则》规定,伤亡的宠物犬必须有上海市公安部门发放的犬类准养证。《规则》明确了纠纷调解的范围:牵涉纠纷的医院、诊所须持有有效期内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兽医人员执业资格证明,宠物主人须持有公安部门发放的犬类准养证,且狗须已注射芯片。无证狗

的伤亡和在非法开设的医疗机构治疗而造成的纠纷,将不负责调解。宠物医疗机构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必须每年一次办理审证,否则将按照无证对待。在非法开设或者变相开设的宠物医院、诊所发生的宠物医疗纠纷,不属于本《规则》调解范围。

  但《规则》并不适用于所有纠纷,只有畜主认为宠物医疗机构及其兽医医务人员在宠物医疗活动中诊断、护理不当,引起宠物伤亡而引发的纠纷;以及患病宠物在诊疗过程中,由于畜主方饲养、护理不当等原因造成宠物伤亡,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的才属于调解范围。

  《规则》对宠物狗伤亡后的鉴定处理做出了严格的程序规定。目前,宠物业行业协会委托的解剖机构是上海市畜牧兽医站和中国农业科学院上海兽医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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