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适当扩大假释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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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08:44 法制日报 |
本报北京11月9日讯 记者王斗斗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8日表示:“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方式进行的改革如采取裁前公示、听证,增强了办案的透明度,确保了案件的质量,实践证明效果是好的,值得推广。” 姜兴长指出,人民法院在决定适用减刑、假释时,应当全面审查、区别对待、准确把握标准。不仅要考虑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还应充分考虑原判犯罪的性质、情 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及原判刑罚等具体情况,从有利于刑罚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目的出发,针对不同犯罪及不同的改造表现,依法采取不同的刑罚变更执行措施,充分发挥刑罚威慑、惩罚、教育、改造、矫正的功能。“近年来,一些法院,特别是社区矫正工作比较好的地区,对假释的适用进行了有益的尝试,适用比例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实践证明,依法适当扩大假释的适用是可行的。”姜兴长说。 他特别强调,这里所说的“扩大”,不是指对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放宽,而是针对过去没有很好地发挥假释功能,假释适用比例过小的现象提出的要求。如果服刑人员假释后的监督管理条件具备,又符合法定的假释条件,就可以进行假释。 “由于假释是在狱外服完余刑,故对罪犯不仅要进行日常生活的监督,也包括心理辅导、技能学习等方面的帮助。”姜兴长说,各级法院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人大及政府的支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并做好相应的社会宣传,以获得社会大众的普遍认同和参与,充分发挥好假释的功效。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强调研工作,尽快制订出相关的指导意见,以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