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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内银行拟开放“登陆”相关修正案初审过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08:51 人民网

  人民网11月10日电台“立法院内政委员会”昨天初审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三十五条修正草案,明订在台“金管会”许可后,开放岛内金融业赴大陆投资。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国民党“立委”李纪珠指出,这项修正案三读通过后,未来金融业者可以透过设子行、入股现有银行、收购港澳银行,或设立新银行等方式进入大陆市场,为岛内金融界带来利多契机。

  由于有绿营“立委”强烈反对这项登陆解禁修法案,未来将进入四个月的“朝野”协商期,但蓝营可在协商期结束后,挟着人数优势以表决送进“院会”二、三读。因此,最快明年四月前,有机会完成立法,开放金融业登陆。

  据了解,原“两岸条例”第三十五条将金融机构投资大陆列入“禁止类”,也就是无论透过哪种方式,金融机构都不可以投资大陆。修正后的条文明订,经“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台湾金融机构得与大陆地区事业单位直接业务往来;台湾银行业与金融机构投资大陆,不受前条(第三十五条)规定限制;相关施行细则由“金管会”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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