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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方二次"转让"土地 亿元房产公司险些灰飞烟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08:54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 骆南华

  两级法院的判决结果,几乎让南宁市的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灰飞烟灭”,该公司所投入巨额资金开发的房产,也面临着鸡飞蛋打的局面。在生死一线之间,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提审该案,最后撤销一二审法院的判决。一个已增值至上亿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终被从“鬼门关”上拉了回来。

  为开发一宗土地 两人合伙办公司

  事情要从9年前的一宗土地提起。1997年2月17日,广西南宁伟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伟基公司,因没有参加2002年度的工商年检,2003年8月已被南宁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尚未注销)与南宁市土地管理局签订了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约定在伟基公司支付完全部出让金后3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为了筹备这笔转让金,伟基公司开始委托与公司“有特殊关系”的唐超强寻找合作伙伴,并授权唐对该宗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处置、收益权”。唐和南宁市吉宇公司的肖汉金,达成了合作开发协议。经过伟基公司的同意,唐以该宗土地使用权的部分权益作为出资,肖汉金现金出资400万元(占资本比例50%),申请注册了广西中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骏公司)。

  在肖、唐两名股东按规定提交了材料后,广西区工商局在2002年1月29日,核准了中骏公司注册登记,肖汉金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同年2月7日,伟基公司得以支付完毕这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2月8日,区工商局在报纸上刊登了中骏公司的开业公告。该公司的主要经营项目,是开发一栋商务大楼。

  一个合作诞生的新公司,按照正常的来说,接下来就是土地开发的问题了。可在2003年1月起,吉宇公司、肖汉金与伟基公司之间,却出现了矛盾,并引发了后来一连串的官司。

  两级法院判决认定 中骏公司不该“出生”

  让肖汉金没想到的是,伟基公司另觅途径,2004年11月,该公司向南宁一城区法院起诉广西区工商局,认为中骏公司拿伟基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出资注册公司,他们“毫不知情”,给中骏公司注册时,没有要求提交“土地使用证”等,要求法院撤销区工商局给中骏公司注册登记的行政行为。

  在这起行政官司中,中骏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该公司认为,公司注册要求提交的是“土地使用权证”,而不是“土地使用证”,他们已提交了所有权属证明。伟基公司的起诉,距离中骏公司开业公告的日子已超过了两年的时效。区工商局认为,中骏公司提交的材料,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他们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

  在一审判决中,认为区工商局“没有尽到审查的义务”,判令区工商局撤销对中骏公司的注册登记。中骏公司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今年5月18日,二审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中骏公司至此似乎已走到了“灭亡”的尽头。按照两级法院的判决文书,中骏公司根本上就不能“出生”。

  撤销公司的后果是什么呢?中骏公司的负责人肖汉金说,这意味着以中骏公司名义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全部无效。最关键的是,已经成倍升值的这块土地,用于开发房地产项目后,主体工程目前已完成2/3,市场价值已超过一亿元。如果公司因此而被撤销,所有的投资就相当于鸡飞蛋打了。

  高级法院及时提审 房产公司“死里逃生”

  二审法院终审判决以后,中骏公司几乎是寸步难行。该公司负责人肖汉金告诉记者,按有关规定,公司开发的项目可以办理预售手续,但因为这份判决,办理商品房预售证时却卡了壳。在这个节骨眼上,中骏公司急如热锅上的蚂蚁。

  中骏公司最后的办法,就是走审判监督程序。该公司即向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在接到中骏公司的申诉材料后,高院在今年5月29日,决定提审伟基公司诉广西区工商局行政一案,并中止了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的执行。

  今年10月16日,广西高院公开审理这起历时两年的行政案。在法庭上,区工商局的代理人坚持认为,给中骏公司登记成立完全合法,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作为申诉人,中骏公司认为南宁市两级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伟基公司的起诉已超过时效。

  在广西高院开庭审理后,11月初下达终审《行政裁定书》。该院认为,伟基公司超过法定期限起诉,且没有正当的理由,法院依法不应受理。高院认为:“中骏公司提出的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审判程序违法的理由成立。”伟基公司起诉区工商局案至此尘埃落定:广西区高院撤销了南宁市两级法院的判决,驳回了伟基公司的起诉。

  一个资产上亿元的房地产企业,终于“死里逃生”。肖汉金告诉记者,广西区高级法院的判决来得很及时,目前中骏公司的各项业务正在全面恢复,商品房预售证的办理也进入了程序。编辑:黄皓作者:骆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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