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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09:11 南方日报

  直言

  涂勤政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上,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问题旗帜鲜明地提出:“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杀了就是犯错误,要更加注

重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此话掷地有声,而且蕴涵着深厚的法学逻辑与哲理。其实质是提倡在深化各项改革的同时,建立健全各项保障制度,以恰当的保障标准和方式,构建一个和谐、安全的社会网络。而社会的和谐始终离不开科学的司法保障作坚实后盾。

  少杀、慎杀甚至不杀的精辟论断为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作出了新的安排部署,这在法律上不仅仅可以有效遏制滥杀错杀等行为,同时也为完善法治环境、推动司法改革指明了方向。

  我国刑事审判工作历来任务艰巨,工作复杂,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涉及的问题很多。对刑罚的正确运用,关系公民的自由、财产和生命,是一项十分艰难复杂的工作,它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风险大、敏感度高,历来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肖扬院长适时发表这个重要讲话,为我国相当长一段时期以来,围绕死刑复核权问题的归属及我国审判制度的改革指明了大的发展方向,顺应了历史潮流。

  “保留死刑”与“严格控制死刑”的观点在法理上并不冲突。“保留死刑”,对于实现惩治与预防犯罪的目的,提高法院裁判的公信度,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具有特殊的社会意义。而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要求各级法院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目的是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保留死刑”与“严格控制死刑”,就应坚持罪责刑相适应,量刑适当。科学、合理的量刑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要素和必要保障。

  一个和谐的社会必定是一个民主与法治的社会,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关键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通过实行法治来整合多种利益诉求,是现阶段社会和谐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法院在其中的角色至关重要,应积极推动此方面的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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