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车祸伤残人获赔多得55567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09:12 南方日报

  属农村户口享受城镇居民标准

  车祸伤残人获赔多得55567元

  本报讯(记者/曾强翟永鸣通讯员/廖思谦)近日,兴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了一起户口在农村、但赔偿标准按城镇居民计算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原告获得了81

762元赔偿,比按农村户口赔偿多出55567元。

  事故中受伤的钟某为农村户口,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并造成八级伤残。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26日8时许,福建永安市人张某驾车由兴宁向梅县方向行驶,在205国道永和段与李某所驾驶的摩托车相撞,汽车偏离道路后又与钟某所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钟某八级伤残住院治疗。经兴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该事故张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钟某无责任。

  由于钟某自1985年至事故发生之日,一直在兴宁市佛教协会从事会计等工作,并居住该协会宿舍。如果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原告钟某的残疾赔偿金为26195元,若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则为81762元,相差达55567元。

  兴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法律和司法解释之所以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金,主要是考虑城镇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和收入水平高出农村居民许多。由于目前很多农业户口人员到城镇工作,如果单纯以户口作为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依据,对于在城镇中工作和生活的农村户口人员是不公平的,于是按照相关规定作了以上判决。

  相关法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