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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看店被骗价值4000元货物 看店小工不付全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09:54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讯(记者黄必成)陈先生的朋友叶小姐在柳州市一家糖烟店里打工。今年10月28日,有人冒充店老板的朋友上门提货,说过后再给钱。由于一时的疏忽,叶没有向老板核实,就直接发给对方价值4000元钱的货物。老板回来得知被骗后,要求叶小姐赔偿所有损失。叶每月的工资是400元,如果赔偿所有损失,她至少要在店里白做10个月的工。陈先生问,作为打工者,叶是否该负全责呢?

  柳州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项广义认为:叶小姐不需要负全部责任。因为叶小姐和糖烟店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因失职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叶在其中有重大过失,因此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她并不存在故意行为,而糖烟店老板作为经营者也应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如果让叶全部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叶可以和老板协商具体的赔偿比例,协商不了可以向法院起诉。编辑:王香菊作者:黄必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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