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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打工途中溺水身亡 家属向法院诉讼老板需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09:54 广西新闻网

  河池讯 没有签订雇佣合同而且还没有正式打工,只是在前往打工的途中不慎落水身亡,老板是否就没有责任呢?河池市中级法院11月8日判决了这样一起案子——老板仍需担负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

  受老板何某的委托,天峨县人韦选标回家帮老板找工人到鹿寨县某林场挖树坑。去年5月26日,韦某随韦选标和本村其他几人前往打工地点。第二天,当众人在经过一条小河时

,韦某不慎从桥上跌落,溺水身亡。事发后,因为赔偿事宜,韦某的妻子班某与林场及何某协商不下,班某向法院提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韦某的死亡,何某和林场没有过错,无需补偿;但韦某死亡与韦选标邀请其去打工有因果关系,故判决韦选标补偿经济损失2000元。

  韦选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河池市中级法院认为,虽然韦某与何某没有订立雇佣合同,还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但韦某此次行程是为了林场与何某的利益,尽管何某和林场对于韦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但应给予适当补偿;韦某的死亡与韦选标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一审判决,由何某补偿班某经济损失2000元。(李乔 梁红英)编辑:王香菊作者:李乔 梁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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