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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丢提单又拒担保货运代理赔款11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10:01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通讯员 胡后波) 货运代理在接受订舱委托后,又转而委托一家船务公司去订舱。不料,船务公司邮丢了提单,致使托运人无法取货,而货运代理认为提单并非他们弄丢,不愿意提供担保将货取出,导致货物最终全部丢失,托运人为此告上法庭。广州海事法院日前审理认为,货运代理在接受委托后,没有与委托人商量就又委托其他公司办理,要承担过错责任,需要赔偿11万余港元。

  提单被邮丢损失11万

  2005年4月,香港康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康亿)委托东莞市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货运)联系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运输一批录音带至尼日利亚。东莞货运接受委托后,通过深圳市太网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太网)向马士基公司订舱。2005年4月19日,货物在深圳盐田港装船后,承运人签发了以香港康亿为托运人的正本提单给深圳太网,深圳太网将提单快递给东莞货运。怎料,提单在寄送过程中丢了,如果没有提单,香港康亿就无法取货。

  5月21日,货物运抵科托努港,香港康亿找到东莞货运、深圳太网,希望能够按承运人要求向其先支付22.21万港元的保证金,由三方各负担三分之一。但是,由于东莞货运不同意支付,货物因不能提取被海关查扣,最终灭失。

  2006年7月21日,香港康亿将东莞货运告到广州海事法院,要求赔偿货物损失11万港元。

  受托后又托他人要赔

  今年8月31日,广州海事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庭上东莞货运认为,提单是深圳太网在邮寄过程中丢失的,错不在他们,不应承担提单丢失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的确,东莞货运对于提单的丢失没有实际过错,但其作为货运代理人有义务向原告交付提单。东莞货运接受了香港康亿委托订舱后,又转而委托深圳太网订舱,没有得到原告的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2006年11月9日,法院依法判决东莞货运赔偿香港康亿11.1万港元。东莞货运不服判决,已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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