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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恶搞”、“恶注”暴露出来的法律苍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10:10 浙江在线

  恶搞红色经典、恶搞雷锋、恶搞英雄,将“中央一套”注册为避孕套商标,将姚明注册为卫生巾商标,等等。今年以来,类似于这样的恶搞、恶注现象,可谓层出不穷,一个接着一个,此消彼长,一个余音未了,另一个又冒了出来,一个尚未有结果,另一个又等待处理。

  面对这种现象,面对这些严重伤害群众感情、严重损害他人利益、严重违反社会公

德的行为,从政策到法律、从政府到部门,好象都感到束手无策。我们所能看到的,除了公众和媒体的斥责,在法律、政策上,似乎并没有什么让人感到有力的措施,感到能够制止这种行为再发生的办法。

  曾经何时,我们对英雄人物是何等的敬重,何等的爱戴,好时光,如果谁要想对英雄人物有一点不敬重、不尊敬的行为,立刻会引来群而攻之,便会无立足之地,严重者,还有可能被打成“现行反革命”,受到批斗、批判,甚至会受到刑罚处理。虽然说,实行市场经济,一切都要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不再以阶级斗争为纲,不再动辄给人扣帽子、打棍子,不再使用“现行反革命”等极“左”语言。但是,这并不是说,就不存在对错之分、荣辱之别,就可以随便乱来,就可以无法无天。

  作为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英雄人物始终是国家宝贵的精神财富,红色故事始终是我们赖以生存的精神动力,恶搞英雄人物、恶搞红色经典,不仅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感情上难以接受,从党的传统、党的形象、党的历史等方面,也是绝对不允许的。至于将“中央一套”注册为避孕套商标,那也是对国家形象的一种损害,对人民感情的一种伤害。可是,面对这样的景象,在法律上却是一片空白,却显得无计可施,只能任凭其作恶、任凭其伤害、任凭其在法律的空白点上逍遥自在。法律,在恶搞、恶注行为面前,显得十分苍白。

  也许,有人会认为,对恶搞、恶注行为,一方面,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上,并没有限制和处罚条款,也就不能认为这些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也就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就法律本身而言,无论是恶搞还是恶注,都不应该写进法律,都不能作出法律限制,更不能有法律处罚条款出现,这是一种言论自由。如果将此写进法律,就是限制人的言论自由,就是政治高于法律的表现。

  确实,如何处理恶搞与恶注行为,是一件十分棘手的问题。恶搞英雄、恶搞红色经典,只是对事实、对人物的一种恶作剧,它伤害的是人的感情,伤害的是一种认同感,并没有严重触犯法律的事实。即使想在法律下予以规定,也似乎很难把握其恶搞的界限。因为,在美国,小学生作文中可以出现鸡蛋中孵出了克林顿,而且这样的设想还被认为是思维开阔,那么,什么叫做恶搞呢?恶注也是如此,这些行为很难进入法律条款。

  问题在于,如此恶搞、恶注,对于一个要实现“三个文明”一起抓的社会主义国家来说,无论如何是说不过去的,也是决不允许的。什么叫政治文明、什么叫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的核心就是社会正气、社会正义、社会形象,如果这一切都不讲,英雄变成了恶搞对象,红色经典变成了恶搞对象,中央一套变成了避孕套商标,很显然,与我们所倡导的社会行为是完全不相符的。现在,我们正在大力提倡社会主义荣辱观,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那么,与之相适应,法律也必须与之相配套,否则,没有法律的保证,很多违反社会公德、违反公众心理的行为就无法得到遏制。面对恶搞、恶注行为所表现出来的法律苍白,就必须通过立法,不定期弥补这样的空白,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遏制这种现象的发生。


作者: 艾琳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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